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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部分区域对“黄标车”实施限行

日期:2016-03-29    来源:泸州新闻网

国际充换电网

2016
03/29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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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 机动车尾气 机动车排放标准 黄标车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2016年泸州将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该项工作全面启动后,我市将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对“黄标车”实施限行。

机动车排气 已成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之一

据统计,“十二五”期间泸州机动车保有量年增长达20%以上,截至2015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50万辆,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之一。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务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检验不合格 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据了解,市环境保护局将承担起机动车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市环保、发改、经信、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将研究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强化部门协作,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开展机动车污染整治行动,形成监管合力。

根据《通知》精神,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督促市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加快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建设,确保2016年5月1日前建成并取得检验资质许可。泸县、合江县人民政府要督促已确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业主加快机构土建和设备安装,其中泸县确保2016年5月1日前建成并取得检验资质许可,合江县确保2016年12月底前建成并取得检验资质许可。市环境保护局要牵头加快泸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平台建设,确保2016年4月底前建成投运,保障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顺利开展。

据悉,2016年我市将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根据我市实际,2016年5月1日起将对全市在用公务车先行开展环保检测。公务用车环保检验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社会车辆在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前,按现有政策执行。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在维修后经复检合格,取得环保标志后方可上路行驶。

考核问责

影响污染防治工作要追责

《通知》要求,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任务,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各项任务的按时完成。

对因重视程度不够、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履职缺位等影响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完成的,市政府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全面开展环保检测 “黄标车”将限行

根据《通知》要求,在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后,泸州市环境保护局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道路行驶机动车环保标志的专项检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待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后,对“黄标车”实施限行,并在入城及主要街道醒目处设置相应标识标牌。

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方面,泸州还将加强全市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确保在年底前全市所有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有关部门将组织开展油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严把油品质量市场准入关;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鼓励出租、公共交通等行业采用电能等新能源汽车来替代传统的燃油汽车,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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