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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意见征求结束

日期:2007-05-18    来源:中国汽车报  作者:朱志宇

国际充换电网

2007
05/18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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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发改委 新能源

      记者日前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意见征求工作已于近日结束。目前国家发改委有关工作人员正在对各类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着手讨论修改工作。

     这份于3月初公布的《规则》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同时,对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准入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企业若要在国内制造、销售新能源汽车,必须满足15项准入条件及考核。其中生产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以不超过20%为上限,但现场考核否决项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就视为不通过。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规则》公布之后得到业内普遍关注和支持,很多企业来电来函,认为其具有前瞻意义,表明了主管部门对于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相对混乱的局面加强整肃的决心,能够起到规范引导作用。还有人士就《规则》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据该负责人介绍,目前业内提出的问题很多也很分散,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资质和投资条件、部分定义的具体界定和细化以及关于核心技术掌握的问题。

    针对资质和投资条件,该负责人强调,《规则》的重点是要对生产新能源汽车企业的技术能力提出要求,而生产资质认定应纳入《公告》管理,资金投入方面应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投资管理”为依据。

    对于“新能源汽车”,《规则》作出这样的定义———“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但不包括采购新能源汽车完整车辆、二类及三类底盘改装形成的汽车。”不少人对“非常规燃料”提出疑问,认为乙醇汽油、甲醇等是否算是新能源值得商榷。还有人认为“新技术”、“新结构”的界定不够明确,技术需要新到什么程度,以何种方法进行评价和鉴定,《规则》并没有完全细化。

    此外,关于核心技术,《规则》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应具备与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相适应的试制能力。”那么,如何算是“掌握”?汽车企业通过购买生产新能源装置的企业的技术或与之合资、合作生产,是否算是掌握核心技术?合资企业中技术主要由外方掌握,这种情况该怎么认定?这些都是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

    国家发改委该负责人表示:“新能源汽车的管理很复杂,诸如技术层次如何分类,如何促进产业化,售后服务怎么做,是否需要每辆新能源车都设立一套档案系统,这些问题都还需要讨论。”

    据了解,意见整理工作结束后,国家发改委将会同业内专家、企业以及国家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商榷《规则》的修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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