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丰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政办〔2025〕1号
各乡(镇、办)人民政府(筹备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清丰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2月11日
清丰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撑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规划区内、各乡镇政府规划区、国省县道过境道路周边公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布点、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包括:
(一)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公交、出租、租赁、环卫、物流、通勤、渣土运输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或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建设为特定群体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独立充电场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
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统称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充电设备分为慢充桩与快充桩。
第四条 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专班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新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严格按照《清丰县中心城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点专项规划(2023—2035)》进行选址。
第六条 投资建设主体在开工建设前,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下列信息:
(一)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企业,提交建设布点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布点规划后,出具建设布点审核意见。新增占地建设的充(换)电站点按流程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证明。
(二)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企业,提交建设布点申请表等相关资料,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布点规划后,出具建设布点审核意见。新增占地建设的充(换)电站点按流程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证明。
(三)已建成现状站点参照本管理办法补办备案手续。
投资方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未经备案的公共充电设施站点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进行依法查处。
第三章 建设运营管理
第七条 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参与各类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须满足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逐级审批。
第九条 公共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检测报告,有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信息。应选用电压输出幅度宽、充电功率可自动调整、适应性强的智能充电设备。
第十条 参与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行业资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场所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基础设施标识标志。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场所图形标志设置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2015)》执行。
第十二条 实施运营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按照有关规定到电网企业办理用电报装手续,严禁违规用电。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由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竣工验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后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出具布点规划复核意见后,验收报告、复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20)》等标准执行。居民小区建设交流充电桩,供电电压等级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执行。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投运后,由投资建设主体或运营主体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建立运行维护、安全和消防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消防责任人,张贴在充电设备醒目位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七条 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强化跟踪问效。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新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备案及用电价格管理;指导国网清丰县供电公司做好配套电网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政策。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为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土地保障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系统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抓好辖区高速服务区、县城区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县委县政府机关事务中心:负责集中管理办公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运行和管理的市场监管工作,以及相关标准的制定推广和应用。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充电基础建设过程中破路等报批工作。
县商务局:鼓励县域内符合条件加油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做好加油站内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责对未备案、未竣工验收公共充电桩施工查处工作。
县房地产事务中心:负责指导物业公司做好建成小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县市政园林中心:负责做好充电基础建设过程中破绿等报批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开展涉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充电基础设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资集团:参与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
国网清丰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电网配建工作,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电网接入工作。
各乡(镇、办):负责辖区内新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初审工作,负责充电基础设施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上级政策出台,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