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自贡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文件中提到,安全管理方面,居住区充电桩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为自身经营的充电桩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桩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对于既有小区安装公用桩、自用桩时,要从车位条件、电力容量、消防设施三方面满足要求。如建公用桩时,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充电桩用电负荷需求;不满足的,须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或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小区地下、半地下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原文如下: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自贡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动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四川”行动计划 (2022—2025年)〉的通知》(川办发〔2022〕34 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川办发〔2024〕30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借鉴成都、泸州等市州工作经验,结合前期征求意见、专家咨询等情况,我委会同住建、应急、国家电网等相关部门(单位),对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形成了现有的《自贡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4日,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形式提出意见建议(邮件主题标明:《自贡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同时请在邮件或信件中标明建议人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信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解放路2号(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办)
邮 编:643000
联系电话:0813-220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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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
自贡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动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四川”行动计划 (2022—2025年)〉的通知》(川办发〔2022〕34 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2〕626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川办发〔2024〕30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原则及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多方协同”原则,落实区县属地责任和职能部门牵头责任,充分调动充电运营商等社会资本和各方面积极性,统筹推进新建及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健全相关充电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经济便捷”的居民小区充电服务模式,为市民创造良好电动汽车使用条件。
(一)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建要求。新建小区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确保固定车位100% 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预留安装条件时,新建小区建设单位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住建部门应将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及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建设条件和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二)大力推进既有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区分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
既有小区停车位配建分散充电基础设施,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布实施。具备条件的居民小区,建设电动汽车“统建统服”充电场所,并做好安全管理。
二、建设管理方式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应按照住建部《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区分不同小区类型和充电桩类型,分别按照以下方式推进建设,强化管理。
(一)既有小区公用桩。政府根据电动汽车推广实施计划和居民意愿,鼓励提倡具备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统一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维护(以下简称“统建统服”)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附件1)。
(二)既有小区自用桩。居民个人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鼓励提倡充电运营商参照“统建统服”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附件2)。
(三)新建小区配建桩。新建小区建设单位按照比例要求预留安装条件。新建小区交付使用时,住建部门督导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维护管理充电基础设施,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新建小区交付使用后,若增设充电桩,建设管理方式可参照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四)老旧小区改造配建桩。住建部门在牵头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时,根据业主意愿,结合小区公共空间实际,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将改造或建设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城镇老旧小区完善类改造内容,小区变压器扩容费用在项目改造资金中予以支持。支持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服”模式提供充电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市级部门统筹、区县组织、乡镇(街道)落实”三级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目标任务。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住建部门、乡镇(街道)等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等小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推动居民小区充电桩“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委会)”“示范小区”示范体系建设。
(二)加强安全管理
1.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基础设施质量安全负责。
3.小区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视,协助并监督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责任。
4.采取“统建统服”模式建设的,由充电运营商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5.新建小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因充电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6.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
7.居住区充电桩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为自身经营的充电桩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桩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动充电基础设施,不得阻挠和妨碍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巡检维护。
(三)做好电力配套服务。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办电服务,为运营商和个人业务办理开辟报装接电绿色通道,实施限时办结。按照国省有关规定,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电网企业落实电价相关政策。
(四)发挥物业企业积极作用。物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备安装条件且符合安全要求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业主安装充电桩的前提条件和注意事项,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建立服务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台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将既有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各类住宅项目或物业服务机构评优评先指标体系。
(五)强化属地监管职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重点督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抓好无物业管理机构的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四、职责分工
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和推进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落实国省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督促和指导供电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强化电力供应保障措施。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机构配合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老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作。负责督导建设单位确定新建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将配建比例要求等纳入新建住宅项目验收范畴。
(四)市应急局:负责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配合行业部门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
(六)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对充电基础设施所属的小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七)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属地管理责任。
(八)国网自贡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各区县供电企业做好小区电力增容业务受理、报装接电等工作,负责指导充电运营商做好有序充电,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
各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做好本细则在分工负责领域的宣贯、培训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建设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确保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本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省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名词解释:
小区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未改制的大专院校、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后勤管理部门,其他管理人等对小区实施管理的单位。
附件:1.既有小区公用桩建设流程
2.既有小区自用桩建设流程
附件1
既有小区公用桩建设流程
一、既有小区建设公用桩须符合以下条件:
1.车位条件。小区具备建设公用桩所需的公共车位(包括业主共有车位、其他可建设公用桩的车位等)。
2.电力容量。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充电桩用电负荷需求;不满足的,须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或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3.消防设施。小区地下、半地下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二、既有小区公用桩建设流程如下:
1.现场查勘。充电运营商会同小区管理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初步确认小区建设点位后,向电网企业申请用电报装。电网企业受理报装申请低压3个工作日内/高压10个工作日内会同小区管理单位、充电运营商到现场进行用电可行性勘察。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公用桩用电负荷需求的,产权为电网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提出解决方案;产权为用电用户的,由用电用户会同充电运营商提供解决方案,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2.签订协议。确认小区满足建设公用桩的基本条件后,小区管理单位将选址情况在小区进行公示(原则上不低于5天),公示期内有业主或相邻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持反对意见,经社区、充电运营商协调同意后方可实施。公示期满且依法决策后,由充电运营商与小区管理单位签订建设运营协议,约定各方权责义务、建设运营方式等。
3.报装申请。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由充电运营商按需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接收、查验、审核接电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1)充电运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运营商公章)。
(2)充电运营商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均须加盖公章)。
(3)小区管理单位与充电运营商签订的同意充电运营商报装接电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无相关协议的,由小区管理单位出具《电力接入说明》(附件 1-1)并盖章,以及小区公共车位产权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施工建设。充电运营商组织具有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相应施工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工程施工建设。
5.装表接电。工程施工完成后,申请人向电网企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电网企业验收合格后低压2个工作日内/高压3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
6.项目验收。项目通电上线后,充电运营商组织整体验收,相关资料由小区管理单位留存备查。
7.运营维护。充电运营商作为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充电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提供有偿服务的,实行明码标价。协议期满不再运营的,充电运营商应拆除相关设施设备,并恢复原状。
附件:1-1.××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电力接入说明(适用运营商报装)
1-2.××企业接入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承诺书
附件1-1
××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电力接入说明
(适用运营商报装)
国网自贡供电公司:
我方允许(运营商全称)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位置)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增设相关电力设备。
特此说明。
小区管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xx企业接入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
承诺书
(参考范本)
小区管理单位:
根据《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要求,我司承诺充电基础设施建成投运后接入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若未按要求接入平台,将自愿接受相关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xx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2
既有小区自用桩建设流程
一、既有小区建设安装居民自用桩须符合以下条件:
1.车位条件。业主或房屋租赁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持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租赁期一年以上且经产权方同意的租赁车位。
2.电力容量。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自用桩用电负荷需求;不满足的,可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或引入充电运营商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3.消防设施。小区地下、半地下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二、既有小区自用桩建设流程如下:
1.准备材料。申请人持车位产权证明(车位产权登记证明、车位租赁协议或车位产权人同意证明等)向小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小区管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于 7 个工作日内核实目前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情况,查勘安装现场,并回复业主。原则上,小区管理单位应支持申请人从居民变压器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并在《充电基础设施报装申请表》(附件 2-1)上签章。
2.报装申请。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接收、查验、审核接电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1)客户有效身份证和复印件;
(2)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车位租赁证明或产权人同意证明;
(3)小区管理单位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报装申请表》(盖章)。未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由申请人与小区管理单位协商用电。小区管理单位应明确告知用电性质及收费标准,费用收取须符合转供电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价收取电费。
3.现场查勘。电网企业受理报装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小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现场勘察。同时申请人提前准备好电动汽车购车发票、使用车辆凭证等电动汽车用电需求资料,提供给电网企业查勘人员核验用电需求情况。
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充电桩用电负荷需求的,产权为电网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提出解决方案;产权为用电用户的,由用电用户提供解决方案,可开展变压器增容或引入充电运营商统建统服,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
4.施工建设。申请人组织符合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与小区管理单位对接,就施工工期、人员进出、材料管理、工程对接、现场管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施工单位按照确认后的安装技术方案和相应施工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并承担施工期间的安全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施工前与施工单位等签订《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参考范本)》(附件 2-2),就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的相关内容及施工安全责任进行约定。
5.装表接电。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完成后,申请人向电网企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电网企业验收合格后,电网企业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
送电前,施工单位应与申请人在小区管理单位的参与下交付充电基础设施,提供安装合格证明并抄送小区管理单位备案。备案时,申请人应与小区管理单位签订《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使用)协议书(参考范本)》(附件 2-3),约定安全等相关权责义务。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厂家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人(使用人)进行充电桩使用技术培训及安全防范培训。
6.运营维护。申请人作为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负责充电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充电桩维护保养,小区管理单位加强充电基础设施日常安全巡查。租赁车位期满不再续租的,申请人应拆除相关设施设备。
支持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服”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申请人直接向充电运营商提出报装申请,充电运营商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建设流程按照本细则公用桩要求办理。充电运营商须与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约定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附件:2-1.充电基础设施报装申请表
2-2.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参考范本)
2-3.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使用)协议书(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