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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到2027年全市充电桩保有量约11万个

日期:2024-07-02    来源: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际充换电网

2024
07/02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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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充电桩 充电设施 新能源汽车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对《扬州市加快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其中提到,围绕加快“三个名城”建设,满足居民和游客日益增长的充电需求,加快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到2025年,充电桩保有量超5.55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约1.05万个,专用及其他充电桩约4.5万个;到2027年,全市充电桩保有量约11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约1.6万个,专用及其他充电桩约9.4万个。实现6个全覆盖,城市公共领域各类停车场、居民区固定车位、机关事业单位院落、A级以上景区、农村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良好支撑。

原文如下:

关于对《扬州市加快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扬州市加快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方案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可在2024年6月5日前,以电子邮件、书面、电话、来访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以便我们科学决策,感谢您的支持!

联系地址:文昌西路8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邮编:225009

邮箱:946483357@qq.com

联系电话:87867777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30日

扬州市加快构建高质量充(换)电

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等大宗消费,更好地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加快“三个名城”建设,满足居民和游客日益增长的充电需求,加快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到2025年,充电桩保有量超5.55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约1.05万个,专用及其他充电桩约4.5万个;到2027年,全市充电桩保有量约11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约1.6万个,专用及其他充电桩约9.4万个。实现6个全覆盖,城市公共领域各类停车场、居民区固定车位、机关事业单位院落、A级以上景区、农村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良好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公共停车场(库)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及大型公共建筑(含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办公楼、公寓等)停车场(库)公共快充设施建设,按不低于20%车位的比例要求配建充电设施,达不到比例要求的,竣工验收不予批准。充电设施应当首选在公共停车场(库)的地面停车位集中建设,无地面停车位或停车位不足的,应当首选在地库设置地下停车场功能的第一层集中建设,不得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充电设施的施工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规范要求,并满足消防管理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既有公共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到2027年底前,配建比例不低于20%,其中快充停车位不低于总停车位10%;到2025年底前,应完成既有停车场改造任务数的50%以上。〔市城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交通产业集团、国网扬州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二)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

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一是对于新建小区,严格执行《关于加快扬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扬发改能源发〔2021〕319号)的配建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按每个交流充电设施不低于7千瓦预留小区变电容量,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应按不低于30%停车位比例一次性配建交流有序充电设施,具备智能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要严格落实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有关要求,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二是对于老旧小区,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对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小区,应明确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运。三是对于居民申请自用桩,按照《扬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指导意见(试行)》(扬新产办〔2022〕3号)执行,对涉及的相关问题,由住建部门牵头,压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责任,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对符合供电增容条件和消防等相关标准的充电桩建设改造,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支持,对无正当理由阻挠充电桩建设改造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对于专变供电居住区内用户提出充电桩报装申请的,由专变产权单位做好用户接电服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检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扬州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开展居住社区有序充电和“统建统服”试点示范。市住建局研究制定居住社区智能有序充电设施“统建统服”实施方案,明确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相关要求,在停车位资源、电容资源比较紧张的既有小区,打造一批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示范项目;对居住社区内部自身客观条件不满足改造建设的,鼓励进一步挖掘资源,选取支持在居住社区内公共场所或居住区附近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市工信局推动交通产业集团完善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监测平台的相关功能,做好与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充电设施、电力服务平台的对接。到2025年底前,打造10个“统建统服”居住小区试点示范;到2027年底前,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设施实现应装尽装。〔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信局、交通产业集团、国网扬州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协调做好电力接入和报装办理。完善居民充电桩用电报装全流程线上办理,在“苏服办”APP、“我的扬州”APP集成居民充电桩用电报装功能,通过“掌上一次申报、后台协同办理、信息集成共享”的形式,实现“充电桩报装一件事”全流程“掌上办”。国网供电公司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电力现场勘查,明确接入路径,编制供电方案。居住社区管理单位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现场勘察,为充电设施安装施工提供必要协助。〔市数据局(政务办)、住建局、国网扬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扬新产办〔2023〕6号)文件要求,按照“经济实用、快慢结合”原则,建成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建设体系,内部停车场、集中对外提供行政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不低于20%的车位(不含立体停车场)比例配建充电设施,优先建设成本相对较低的智能有序慢充桩,原则上至少配备10%的直流快速充电设施。到2025年底,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院落充电设施全覆盖;到2027年底,完成配建比例要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牵头,消防救援支队、交通产业集团、国网扬州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四)加快旅游景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内A级旅游景区应结合实际按需建设充(换)电设施,鼓励4A级以上旅游景区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换)电区域。到2027年底,全市A级以上旅游景区充(换)电设施建设实现全覆盖,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充(换)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其中,2025年应完成任务数不低于50%。〔市文广旅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交通产业集团、国网扬州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五)加快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现有的充电设施“乡镇全覆盖”的基础上,推进农村地区充电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打通新能源汽车下乡“最后一公里”。引导充电设施资源更多投入农村,鼓励申报充电设施建设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加快在人口集聚度高、车流量大、电网路网配套好的县城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机关、村委会等区域规划建设一批公共大功率快充站,优先在大型村镇、乡村旅游重点村以及农产品物流基地布局快慢结合的充电设施。将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村通工程”,保障乡镇、村居民的接桩需求。提升农村电网承载能力,提高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快农村配电网增容提质。到2027年底,基本形成充电设施“村村全覆盖”;其中,2025年应完成任务数不低于50%。〔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交通产业集团、国网扬州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六)升级城际公路充(换)电网络。加快对城际公路充电设施的改造升级,提高配建比例和标准,充电最大输出功率160kw及以上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不低于50%。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的扩容和升级,提前在车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投放移动充电设施,应对重大节假日期间高峰时段充电需求。到2027年底,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充(换)电设施安装比例不低于停车位的20%,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内充(换)电设施安装比例不低于停车位的10%,其中,到2025年应完成任务数50%以上。(市交通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交通产业集团、国网扬州供电公司配合)

(七)加快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公交、出租(含网约车)、邮政快递、环卫、城市物流、执法执勤、通勤、租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鼓励运营单位与专业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优先在公交场站、快递物流园等专用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实现与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到2027年底,公共服务领域运营单位停车场充(换)电设施实现全覆盖;到2025年,覆盖率不低于80%。〔市交通局、城管局、邮政管理局、公安局、交通产业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八)加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应用

推广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充电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鼓励既有充电桩加快实现智能化改造。各类有序充电设施应进行检验验收,并通过充电运营商或设备制造商平台全面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拓宽充电负荷可调能力。在居住区、商业区、办公集中区等场所推广智能有序充电设施,探索推进V2G技术应用,有效平衡电网负荷;在公路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建成区等公共充电站推广大功率高压快充设施,满足快速补能需求;在新建小区、酒店、园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场所探索开展共享充电模式,打造一批统建统服应用场景。〔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产业集团、国网扬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推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发成套的有序充电解决方案,促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平台和政府监测平台、电力服务平台互通互联,推进车网互动、“光储充放”一体站、“超充+快充”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和经验。市发改委要跟踪相应用电价格政策和充电负荷参与需求响应补贴标准的政策执行情况。市供电公司要挖掘现有电网设备利用潜力,积极研究电动汽车充电负荷与电网互动实施方案,引导电动汽车参与车网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市工信局、发改委、交通产业集团、国网扬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老旧充电设施改造升级和新技术应用。督促企业加大老旧充电设施改造升级力度,对已离线、闲置、拆除等异常情况的充电设施做好迁移、改造、下线等工作。加快推进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应用,加强跨行业协作,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积极开展新型共享充电服务等创新,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共享充电”等新模式。国网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市工信局、发改委、交通产业集团、国网扬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商用车换电模式示范应用。有序推进重卡换电模式试点,围绕港口、公共交通、城市转运等场景应用,支持建设布局重型货车专用换电站,构建形成统一标准下互联互通、城际通换的换电网络体系,促进渣土运输、城市物流配送、港口转运等公共领域换电车辆规模化应用。(市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创新财政扶持机制等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换)电服务市场。鼓励国有平台公司积极参与充电设施的“统建统服”,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市工信局、财政局、交通产业集团、能源集团、国网扬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强化充(换)电设施运营维护。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积极推广充(换)电设备产品认证检测,全流程保障充(换)电设施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不断提升故障处理能力和运维保障能力,有效解决“有人建、没人管”的问题。压实电动汽车和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引导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加强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承诺公示制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报装管理规范。强化用电安全,针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等所属停车场引入第三方充电设施经营主体的,在签订车位租赁协议时将电力接入事项纳入协议范围,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提供电力接入服务。对供电设施容量紧张的,鼓励采取原址增容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公共停车场所在的同一建筑内已有专变主体的,不得新建立户。对于在有市政道路间隔或面积较大的公共开放区域的公共停车场,确有必要建立、但无法通过增容等方式提供电力接入的,在电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放宽建设条件,仅允许以一家充电设施经营主体进行新建立户,原则上仅允许一家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建设运营,土建、电气建设配套到位。(国网扬州供电公司牵头,市公安局、商务局、住建局、城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1.优化政策扶持。强化财政资金补助,探索建立与充电设施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政策,加强对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统建统服”等示范类充电设施的补贴力度。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969号)文件要求。〔市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简化审批手续。机构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符合高压建户条件的用户需办理项目备案。〔数据局(政务办)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国网扬州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3.配套电网保障。做好电网规划与充(换)电设施规划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对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鼓励在城市配电网建设中适度超前规划,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消纳能力划分充(换)电设施接入红、黄、绿区,为项目备案、投资建设提供电力承载力信息。(国网扬州供电公司牵头,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4.维护停车秩序。鼓励停车场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做好新能源汽车停车位管理,预留1-2个充电车位,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充电运营商可以运用价格杠杆,避免专用充电停车位被占用;充电车辆在专用充电停车位充电完成后未能及时驶离的,充电建设运营商可以收取占位车辆停车费。占位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当在公共停车场出入口醒目处以及专用充电停车位进行公示。(市公安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城管局、交通产业集团、国网扬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市级平台作用。进一步优化政府监测平台,出台政府监测平台管理办法,在支撑政府决策、补贴申报、行业运行监测的基础上完善数据服务、运行分析、行业服务监管等功能,推进跨平台信息交换共享。鼓励公共服务领域的充(换)电设施应接尽接,做到充(换)电数据的全面覆盖,优化“我的扬州”APP 服务功能,加大“我的扬州”APP 充电服务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充电便利性和增强用户体验感。〔市工信局、数据局(政务办)牵头,交通产业集团、大数据集团、城控集团配合〕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市工信、发改、资规、市场监管、公安、住建、城管、消防、应急、交投、供电公司等重点相关部门(单位)紧密协同的专班推进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落实安全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推动充(换)电设施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消防技术支持。各地和各领域的牵头部门加强对充(换)电设施产品质量、规划建设、场所运营的安全监管,压实充(换)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建立抽查巡检制度,建立可控、固定、专业的安全监管队伍,落实相应经费保障。充(换)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运营监管,坚持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应急消防处置能力,强化用电安全,加强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文广旅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交通产业集团、国网扬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跟踪推进。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学布局充(换)电设施,有针对性地支持一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创新充(换)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建设一批示范场站,形成行业标杆作用和示范带动效应。将建设目标纳入各地和市级相关部门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平时督查和跟踪问效,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全力推动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市考核办、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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