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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4-07-01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国际充换电网

2024
07/01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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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 充电桩

国际能源网获悉,6月28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公开征求《郑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充电运营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和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相关准入条件: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须拥有8名及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其中,需持电工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专职运行维护人员4名以上(持高压类至少1名);运营充电基础设施总容量不低于2万千瓦,其中,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占比不低于20%。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7月10日。

通知原文如下: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郑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豫政办发〔2023〕40号)、《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4—2035年)》(郑政〔2024〕2号)有关要求,郑州市城建局制定了《郑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文件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7月10日。

意见建议可反馈至邮箱:jsjdxkj@126.com;联系方式0371-67177895;电子邮件请注明意见建议和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附件:

1. 郑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 《郑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 征求意见反馈表

2024年6月28日

附件1:

郑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和《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豫政办〔2023〕40号)、《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4—2035年)》(郑政〔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总称。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专用充电设施,指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建设为特定群体提供充电服务,或为公交、出租、租赁、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专用换电设施,指在城市交通节点、物流园区等区域,专为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

第三条 郑州市新能源智能监测车桩服务平台,是市、区(县)充电设施监管平台,接入河南省智能充电服务平台数据,面向政府、协会、企业、公众提供充电设施政策查询、行业报告、信息采集、状态监测、联合分析、安全预警和科普宣传、车网互动支撑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市资源规划部门牵头全市充电设施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衔接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停车场(库)建设、电力、交通、消防等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进行适当滚动调整;各区、县(市)可根据结合辖区实际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包括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明确各类应用场景下专用、公用、超充、换电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点位布局、建设时序等;自用充电设施按配建指标规划建设。

第七条 专项规划应严格落实以下配置要求:

(一)居住小区,以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配置,新建居住区个人固定车位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配建充电设施按《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规定执行,在既有小区按照“能装尽装”原则,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电源、供电容量、消防等建设条件,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二)专用停车场所,按照快慢充结合配置,鼓励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规划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公交、物流、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应不低于30%。

(三)公共停车场所,以大功率快充为主配置,鼓励推广应用超级快充,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其中,新建大于2万㎡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高速公路新建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加油(气)站增建充电基础设施,全市A级以上景区结合需求配建充电设施,4A级以上景区,配建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5%。

(四)县乡和农村地区,加强县乡、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实现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鼓励在县城区、城乡结合部、乡村旅游重点村、大型村镇及农产品物流基地、集中安置区布局建设充电站;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

第八条 超充建设规划应纳入市充电设施整体规划布局;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国网郑州供电公司,结合汽车超充建设技术发展、空间布局、用电需求和建设需求,编制超充建设专项规划;有序推进中心城区超充全覆盖,新建公共场站均应具备超充能力,现有充电站逐步升级改造成为超充站,满足多样化快速充电需求。

第九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统筹推进本辖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辖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任务落实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土地、供电、消防、防雷和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充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与接入虚拟电厂能力;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含消防审查),对设置在加油站、加气站、燃气供配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场所及附近的充电设施项目,应做好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新建公(专)用充电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照郑州市社会投资备案相关管理规定办理郑州市社会投资备案,取得备案代码;在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备案信息同步报备同级充电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企业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信用承诺书等有效信息,并明确建充(换)电站规模、交(直)流桩数、总功率等相关信息;未按要求报备项目后期不享受充电基础设施财政奖补政策。

第十三条 公(专)用充电设施施工应由具备住建部颁发的电力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机电安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公(专)用充电设施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报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应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20)、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场所图形标志设置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2015)》等标准的规定执行;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查验具备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报告(含产品型式实验报告、电器计量系统检测报告等)。

第十五条 公(专)用充电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公(专)用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接入智能服务平台,并将验收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存档;验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验收申请书、项目建设方案、电力答复单、竣工图纸材料等;

(二)不动产权证、场地租赁协议等;

(三)设备购置合同、现场安装调试报告、充电桩型式试验报告和有CMA标识、CNAS的实验室报告(含产品型式实验报告、电器计量系统检测报告等);

(四)五方责任主体(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维)验收合格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公(专)用充电设施应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含电化学储能的充电设施项目,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手续;

未经土地规划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充电场所房屋结构、经营业态、和经营范围等。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是指满足一定条件、具备履行经营责任能力、在我省从事公用充电服务和运营的法人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运营管理备案许可后方可进行运营管理。相关准入条件如下:

(一)需经省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服务,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二)拥有8名及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并提供人员最近3个月以上社保权益单或社保缴纳证明或工资转账凭证。其中,需持电工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专职运行维护人员4名以上(持高压类至少1名)。

(三)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能够接入平台,具备通信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能够对其充电基础设施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具备对充电和运营数据采集和存储功能,运营数据存储期限不低于1年。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置专职安全管理负责人;应编制应急预案,并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五)运营充电基础设施总容量不低于2万千瓦,其中,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占比不低于20%。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稳定、便捷的充换电服务,确保用户及设施安全。

(二)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三)采购、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充电设施设备产品,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四)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充电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

(五)定期对损毁未修、不能正常使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开展排查治理,因客观因素无法使用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行业主管部门。

(六)依法承担充电设施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建立以下安全制度:

(一)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等规章制度。

(三)应对从业人员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技能培训,并记录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留档备查。

(四)应每月开展一次场站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五)应每周对充电设施进行一次线下实地安全运行巡视检查,巡检记录至少保存一个年度周期。

(六)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场站现场公示处置流程、责任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具备准入基本资质后,应当向市级主管部门申报,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运营管理系统功能介绍和页面截图;

(三)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8名专职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及社保缴纳记录等;

(五)省级平台接入证明;

(六)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应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将经过审核满足准入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信息、相关资料和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纳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目录企业,每年3月1日-10日登陆平台,对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内容进行披露,披露期为一个月。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经两次提醒拒不进行披露的,视同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目录中删除,取消其运营资格和财政补贴(未申报的取消奖补资格;已取得的追回已拨付奖补资金):

(一)不符合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

(二)新建项目未备案、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运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骗取财政补贴的;

(四)运营管理不善造成用户投诉多、问题频出的;

(五)利用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造成充电市场混乱的;

(六)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拒不配合或拒不整改,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

(七)运营期间因设备、管理等自身原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无法满足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须委托给满足条件的第三方代为运营维护管理,产权单位需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共同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章 各级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管工作负主体责任,并督导落实辖区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和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村(居)委的属地网格化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市直单位按照职责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安全管理监管。各单位分工如下: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与考核工作;指导各区、县(市)编制充电设施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制定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相关政策;负责建立运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运营企业管理考核;配合市财政局实施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统筹使用其他相关奖补资金;负责制定电动汽车充电站(桩)建设、消防标准规范;协调省级、市级和各运营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互联互通和安全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充电设施的用地政策,在规划审批等方面建立简化的程序;负责将充电设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规划编制部门做好充电设施的选址工作;负责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规划审批和验收,以及充电设施用地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牵头推进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编制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管理流程等政策文件;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居委会负责督促暂无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小区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公交场站推进公交、出租、客运、物流等领域的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负责指导交通主干道沿线、公共交通领域、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提升改造,逐步提高充电停车位比例和充电服务场地保障能力。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整合各类充换电设施运营平台;负责督促指导商场、超市、宾馆、商务楼宇、公共文体场馆和加氢站等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所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负责加强公共停车场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区停放引导与管理,探索制定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充电车位利用率。

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国有企业内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加油站、加气站等场所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换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及销售环节的充电设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推进相关标准制修订;负责充换电产品的检验检验,和充电桩计量监管,做好经营性公共充电桩周期性强制检定工作;负责价格监管工作,对经营性公共充电设施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协助换电地方标准制定出台相关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将有关部门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责任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考核;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进行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落实。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编制充电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充电设施配套电网的规划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等。

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充电设施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事故救援。

市国网电力公司:负责配合各区和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充电设施的供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配套电网接入,将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其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为充换电设施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和接入的便利条件;制定充换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换电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接入提供绿色通道;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配合做好充电桩、换电站安装及电量、功率等运营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市)政府要严格落实省、市安全要求,定期开展充电设施巡查,及时消除隐患;可根据辖区安全工作需要,对已建、改建的充电基础设施,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 加强未履行备案手续、未接入省市服务平台,未纳入各辖区政府和行业部门监管的零星充电站和充电桩的监督管理;由各辖区城建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零星充电站和充电桩项目,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对发现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自用充电桩建设可免于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支持居民社区建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按“适度超前”原则,统筹推进现有居民社区停车场地电气化改造。供电企业要及时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报装服务,确保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

第三十一条 给予用地政策支持:规划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为集中式充换电站及其配套建筑的规划建设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边角、零散、闲置土地建设社会公共充电桩,鼓励乡镇区域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社会公用充电桩。

第三十二条 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电网企业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增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营业窗口和供电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公共配套电网工程,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鼓励新技术创新应用:推进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共享充电机器人、车网互动(V2G)、光储充放一体站等建设。新建充电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鼓励既有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鼓励将充电设施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引进微电网循环、虚拟电厂等技术,提升本地充电负荷可调率,增强充电网络韧性。

第三十四条 鼓励建设运营企业转型:为用户提供多功能综合附加服务,积极参与电力运行和电力市场交易,探索新的盈利增长点。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提升充电车位使用效率。鼓励居住区、乡村地区采用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统一提供建设和运营服务的“统建统服”模式。

第三十五条 加强行业协会监督管理:督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城建局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健全市区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并对各区、县(市)城建主管部门充电基础设施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并及时做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依托市新能源智能监测车桩服务平台,对已离线、闲置、拆除等异常情况的充电做好下线工作;各区、县(市)应对辖区自用和公共充电设施拆表销户数据按季度统计汇总并报市级城乡建设部门;

第三十九条 对于应备未备建设项目、强制检定不合格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约见谈话,并出具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移交辖区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各辖区政府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对所涉充电设施场站停止供电,强制其履行决定;情况严重的可取消项目备案、财政奖补资格、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建设“红黑榜”名单;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因充电设施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的,根据事故级别,分别由市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和所在区政府进行调查处理;对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标准、规范执行。

附件2: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郑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能源转型步伐加快,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发展重视程度逐渐提高,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 2023〕545号)等与之相配套的充电设施政策文件相继印发,均要求加快充电设施布局建设。8月 7日,省政府印发《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2023-2025年)》(豫政办〔 2023〕40号),要求郑州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能力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近年来,我市充电设施快速发展,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提供了良好的保障环境,但与先进城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需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规范充电行业运营管理秩序,我局研究起草了《郑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法律依据

1.《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

2.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豫政办〔2023〕40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拟定了共 8章 44条内容。分为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营管理、各级职责、保障机制、监督管理和附则。规范了我市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秩序,明确了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充电运营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和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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