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5月28日,贵州望谟县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直流桩200元/千瓦、交流桩1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一定补贴;对充电服务网络运监控平台建设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全额经省大数据局审定后确定;对符合《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条件,并经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实施奖补,奖补金额10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凡在望谟县安装、使用的充电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要求,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查验上述证书、报告,并存档备查。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的规定开展竣工验收,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检测和调试验收标准。
原文如下:
望谟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设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贵州省十个部门出具的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能源电力〔2016〕155号)、贵州省财政厅能源局印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诺奖补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19〕1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将从充电设施产品、规划建设、信息录入、申报补贴、运营安全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充电设施产品管理
(一)凡在我县安装、使用的充电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要求,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查验上述证书、报告,并存档备查。
(二)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的规定开展竣工验收,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检测和调试验收标准。
二、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一)规划管理
1.有停车位的个人、加油站、自有用地的企业等增加安装充电设施(含框架式、集装箱式换电设施),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满足消防、安全、市容环境、景观等相关要求。
2.所有新建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项目必须符合我县的城市等相关规划,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将建设资质报州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公示,持有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的意见;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先将项目取得的站点资料报县发改(能源)部门进行登记。
(二)建设管理
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或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最新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项目备案管理
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按照 《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第九条和第十九条规定提供资料到望谟县政务大厅发改(能源)窗口备案。
三、加强信息录入管理
(一)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实行信息录入管理。在贵州省内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业务的企业均应将企业信息录入贵州省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录入的信息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等),管理团队情况(包括与建设运营管理制度相匹配的建设运营和日常维护、持证电工等人员情况)等。
(二)鼓励自用充电设施将信息录入管理平台。对充电设施实行动态信息录入管理,所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均须按照管理平台规定将实时数据录入管理平台。
四、加强申报补贴管理
我县积极响应省、州充电设施的财政支持政策,对照政策要求,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及时通知申报;申请充电设施补贴的企业对应提交完善的资料给能源部门。奖补标准:
(一)建设补贴。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直流桩200元/千瓦、交流桩1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一定补贴。
(二)对充电服务网络运监控平台建设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全额经省大数据局审定后确定。
(三)对符合《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条件,并经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实施奖补,奖补金额10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一)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为充电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公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可自行对公用充电设施进行运营;如委托他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业企业)对所建公用充电设施进行运营的,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共同承担公用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须做好充电设施的安全维护和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配电、充电、监控、消防等设备完好无损,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不能提供充电服务的废弃充电设施须及时清理。
(三)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每年应制定充电设施安全巡查计划,对充电设施安全开展自查工作,安全自查相关至少保存两个年度周期,以备相关部门检查,接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案例监管。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中涉及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应急消防、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属地管理等相关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监管。
(二)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每年应将《充电设施应急预案》报相关部门备案。
望谟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