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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专家详解《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试点通知》

日期:2023-11-27    来源:中国汽车报  作者:施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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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27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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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 无人驾驶

为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助力产业更准确地领会政策精神,就推进国内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达成共识、携手同行,特邀请五位产业和行业专家,对《通知》进行了多方面的解读和分析。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车辆与运载学院教授李克强: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试点,推动“车路云一体化”发展

目前,我国对于智能网联汽车的技术研发和测试验证已经逐步进入示范应用、规模推广、商业探索阶段,基于试点实证,构建包容审慎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是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发布恰逢其时,也将是探索实现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应用面临机遇与挑战

近年来,全球持续加大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投入,可以预判,L3级自动驾驶将逐步实现量产应用,到2030年L4级也将实现多场景量产应用。我国在全球率先提出智能化、网联化融合发展理念,坚定践行“车路云一体化”战略,加速探索其发展路线与示范应用,并在云控基础平台建设、5G、C-V2X应用等方面已经具备先发优势。

但行业在智能网联汽车跨界融合的系统定义、功能架构、关键技术等环节,以及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理念、技术路线共识等方面仍面临一系列挑战。为有效支撑智能网联汽车完整高效开发、测试和应用,研究感知、决策、控制、网联等共性关键技术,建立新的分析设计方法、开发流程,研发新的工具、设备等,需要从产品架构、研发模式、关键技术、开发方法、商业模式等方面开展系统创新,推动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达成“车路云一体化”的发展路径共识,突破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当前的发展瓶颈,以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的规模应用。

在国家顶层设计方面,国家层面的行动计划、安全管理法规也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有效地引导和规划产业发展。

《通知》是产业创新发展的需要

“车路云一体化”中国方案是解决产业化问题的关键,通过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信息物理系统架构,充分融合智能化与网联化发展特征,以计算基础平台、云控基础平台、高精动态地图基础平台、终端基础平台、信息安全基础平台等为载体,实现“车路云一体化”智能网联汽车系统实践应用。我们应坚持“车路云一体化”发展思路,夯实发展理念和路径共识,抢抓发展窗口期。同时,发挥我国新型制度体制优势,全局统筹,并加大投入、解决问题,实现大规模产业化目标。

顺应新兴产业科技发展趋势,《通知》解决了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带来的安全管理挑战,很好地平衡了技术创新与安全风险。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趋势不可逆转,《通知》的发布坚定了产业发展的信心,我们应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推动智能网联技术的进步,系统化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主任瞿国春:

统筹发展和安全 稳妥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准入试点

近年来,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已具备一定量产应用条件,其发展正呈现核心技术加速突破、支撑能力快速提升、产业生态逐步成熟等特点。在此背景下,《通知》正式印发,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管理体系建设,基于试点实证,持续探索准入管理政策与措施的创新,同时为智能网联汽车的规模化应用管理积累经验。

明确实施路径 聚焦安全要求

《通知》是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之一。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通知》以试点的方式,一方面为企业申请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和上路通行提供通道,进一步规范并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另一方面,对现行准入管理体系进行细化,通过积累管理经验,支撑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工具等管理体系。《通知》将试点的组织实施分为试点申报、产品准入试点、上路通行试点、试点暂停与退出、评估调整等5个阶段。其中,产品准入试点包括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产品准入许可两个环节,充分体现智能网联汽车的产品特点。

《通知》统筹发展和安全,系统地提出了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试点实施指南。一是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能力,在设计验证、安全保障、安全监测、用户告知等能力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要求;二是针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参考国际管理经验,结合国内产业实际,统筹国内标准制修订情况,跟踪国际法规进展,在动态驾驶任务执行、接管、最小风险策略、人机交互、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要求,并针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提出过程保障要求、测试验证要求。在此基础上,将结合试点实证积累数据和经验,进一步细化、验证准入试点管理要求及技术措施,适时调整完善准入试点实施指南相关内容,合理管控风险。

完善管理体系 统筹稳妥推进

《通知》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管理指南要求,加快健全完善道路机动车辆准入管理体系,同时明确了要对试点工作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通知》明确由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在具备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构建国家、地方、企业有机融合、权责清晰、协同共管的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体系,同时兼具创新性和可实施性。有关管理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试点城市政府部门等可以通过准入试点形成多方联动关系,提升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共同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总体来看,《通知》延续了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等管理框架,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提出了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要求。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王长君:

以试点工作为支撑 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正式进入了试点准入和上路通行的崭新阶段,也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参与试点准入、通行和运营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

《通知》是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知》的出台,对于更好维护通行秩序,更好协调人与系统、智能网联汽车与传统机动车、生产企业与使用主体、监管部门与相关企业之间的动态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规定了统一的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规范,明确了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可以在特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赋予了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机动车在试点范围内上路通行的合法资格。

第二,首次划定了智能网联试点通行相关责任主体及相应主管部门,明确了试点主体及其参与方式、使用主体参与试点的条件与要求,并确定了试点申报的程序与形式。

第三,《通知》除了对试点期间准入、通行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定外,还拟定了推广、中止和退出,3种不同的试点结果,保证了试点方案的灵活性和协调性,以便于更好实现“优中选优”的试点目标。

《通知》有助于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通知》的另一大亮点是在尊重现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智能网联汽车特性、满足试点要求的制度创新,从而有助于进一步从法律法规、管理政策等方面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对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具体体现在:首先,将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规则符合性纳入产品准入测评体系,明确了多支柱测评方法,实现与国际现行法规接轨、与后续交通安全管理衔接;其次,首次以试点形式将智能网联汽车纳入正式的机动车登记管理体系,有利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和号牌管理的可行方案;第三,不但规定了相关主体在交通违法定期上报、配合调查、提供证明、数据共享等方面的义务,还对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针对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违法采取的管辖、取证、调查、处罚等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第四,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事故处理、责任认定及赔偿的相关规则,例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安全员应当承担与传统机动车驾驶人相同的应急处置义务等。

明确相关要求,稳妥推进上路通行试点

《通知》还从多个方面采取有力举措,以求更好更稳妥地推进上路通行试点有关工作。

一是以制度创新释放试点活力,为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常态化管理的可行方案,鼓励试点相关主体创新创造,形成规模;二是在充分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通知》也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通行配置了系统性的安全保障制度,包括系统安全、车辆安全和安全员等方面;三是以试点推动完善相关立法。

最后,应当认识到《通知》所展现的智能网联汽车试点准入、通行和运营相关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管理范式,而是一种动态科学的规范化发展体系。我们还应当在试点过程中进一步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合理模式,力图凝练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之路。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吴志新:

试点为新能源汽车“下半场”打造“助推器”

《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以试点方式推动自动驾驶产业化正式拉开帷幕。试点工作充分吸收了我国以往汽车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以及国内外机构和企业在智能网联汽车监管方面的建议,试点工作有利于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积累行业管理经验,将为我国加快实现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成为现代化汽车强国带来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对汽车产业实现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试点工作有助于提升道路安全水平,推动各类自动驾驶技术创新再加速、应用更普及,将为行车安全提供更智能更全面的保障。

其次,将为自动驾驶发展带来新动能。2023年,行业面临资本市场遇冷、技术突破难度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回报不确定性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遭遇瓶颈。《通知》发布给智能网联产业注入“强心针”、带来新机遇。本次试点允许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了确定的制度环境。

第三,引导汽车产业现代化转型。试点的实施标志着自动驾驶技术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化,企业产品可以销售、登记、收费营运,积累自动驾驶的数据。一方面,试点可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体系、测评方法、标准体系,为后续产品正式准入和上路通行管理积累宝贵经验;另一方面,开展试点有助于聚合自动驾驶技术和人才,汇聚“车、网、云、图”相关优质资源,进而有望培养出未来的技术领先者、生态构建者。智能网联的深入发展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汽车产业现代化转型。

试点工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之举

我国对智能网联汽车既没有一禁了之,也没有放开不管,而是采用试点方式逐步推进,是借鉴我国改革开放伟大经验,在我国汽车管理工作上采取的一次创新之举。

一是试点形式体现出对安全的高度重视。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有关部门高度负责、严谨认真,反复开展调研、研讨,竭力把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是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增添动力。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着复杂的内外部环境,内部供需失衡、汽车市场增长乏力,外部面临核心关键技术和产业链供应链的威胁,行业认为,智能网联推动电动汽车进入“下半场”,将是比拼科技实力和产业链耐力的关键环节。

三是为国际同行贡献“中国智慧”。当前,欧美日等主要汽车国家都在加快探索智能网联汽车法规建设,但仍然缺乏国际认可度高的成熟立法经验和实践。我国以行政方式探索智能网联汽车的管理经验,有望以此带动自动驾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的配套完善。在政策上有望能够更具开放性、包容性、创新性。通过试点工作不断积累研发、生产和应用经验,完善优化政策管理规则,今后逐步扩大国际交流合作、取长补短,一定能为国际社会贡献智慧方案、增添新动力。

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普明:

落实试点工作要求 助力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

《通知》在体系方法上首创了智能网联汽车试点管理模式,将有效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和产业发展,推进准入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的实践探索,创新解决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技术成熟后的应用难题,对于引导和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首创试点准入的体系化制度政策

通过试点,在可控范围内运行并完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准入政策制度,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成熟经验。试点为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提供了实践渠道,通过试点制定并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验证所需的标准法规,可检验标准法规的可行性、完备性,形成符合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的标准法规体系。

试点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品为核心,通过试点方式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引导生产企业加强能力建设,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通过企业、城市及试点相关参与方的高效协同,有助于试点产品高质量落地应用,加速形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和产业生态,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此外,《通知》在全球范围内首创性地提出了汽车生产企业、城市、使用主体的多方联动式组织保障机制,多方协作共同启动联合体方案制定、试点申报方案编制,确保通过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安全通行。

创新融合产品检测和安全评估

安全性保障是试点工作的基础和重点,《通知》对企业、产品的要求只是基线,在满足试点要求的基础上,联合体需给出合理、完善的试点方案,包含产品技术方案、测试评估方案、上路通行方案等。

检测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高效应对风险和挑战,实现自身价值,助力中国汽车准入管理制度高质量运行。首先,建立完善的检验检测体系,包括检测标准、检测流程、检测设备、检测人员等方面的建设,保证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准确化和可靠性,提高检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其次,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检测水平和能力,满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再者,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开展合作交流,共同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

此外,还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引进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检测人才和专家,提高检测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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