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通知,拟调整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暂行办法》在两方面作出调整,包括调整市财政补助政策、调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流程。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暂行办法》有关标准核定本市财政补助金额。上海对单车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单车可获得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汽车生产厂商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可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上述事项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仍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购买新能源汽车还能享受免费专用牌照政策。因为《暂行办法》明确,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可免费申领专用牌照额度。
《暂行办法》适用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其中,个人用户包括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此外,《暂行办法》对申请享受相关政策的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都提出“信用状况良好”的要求。信用状况良好是指个人或单位用户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未记载相关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酒驾醉驾信息;欠缴各类社保、税费信息;从事非法客运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逃票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