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记者获悉,四部委已于近日向各省市财政厅(局)、工信部主管部门、科技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交本地汽车生产企业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营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要求,“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需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目前行驶里程尚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另外,该通知要求,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并抄送同级其他部门,逾期未报或报送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延期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