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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内部人士解读《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日期:2015-06-23    来源:中国汽车报

国际充换电网

2015
06/23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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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纯电动汽车 新能源汽车 国家发改委


 

日前,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这个规定颁布的背景是什么?管理规定的含义如何?带着这些疑问,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

为新进入者创造条件

新能源汽车已经成为炙手可热的投资领域,大洋彼岸的特斯拉捷足先登,为全球创业人士树立了榜样。国内的有志之士也满怀热情希望进入这个令人着迷的新领域。然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下简称为政策)对传统汽车领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新能源汽车的投资管理几乎是空白。

一位国家发改委人士对记者说:“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系统与传统汽车有着本质区别,规定是对政策的补充与完善。”

我国颁布规定有三个原因,一是具备新能源汽车产业基础和技术研发能力;二是新能源汽车在动力系统方面与传统汽车有本质区别;三是新时代出现了新技术和新趋势,管理方法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

近年来,国内一大批IT人士进入到新能源汽车领域,乐视电视、小米手机、百度搜索等都宣布了造车计划,他们涉足的都是新能源汽车领域,并且结合车联网技术,让人们的使用更加简单和人性化。

这位人士说:“一大批有理想、有抱负的人士进来后,有利于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颁布规定为这些进入者创造条件。”

不设投资规模门槛

规定与政策有一个显著区别,规定第六条写道,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政策对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有明确的规定,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对生产规模也有要求,装载4缸发动机的乘用车不得低于5万辆;装载6缸发动机乘用车不得低于3万辆,等等。

这位人士说:“传统汽车追求规模经济效益,有必要设定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的门槛。目前,新能源汽车还处于艰难的爬坡期,市场规模有限,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是当前应该考虑的主要方面,而是应该让那些有理想、有抱负的人士进来,促进纯电动汽车技术进步,通过商业模式的不断探索,让市场变得更加成熟。”

区分边界引导创新方向

规定第六条还有一句话:新建企业可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这位人士说:“这句话明确了规定与政策的边界,如果新进入者想生产内燃机汽车,有政策规定,不能拿规定来套用。规定只为那些想进入纯电动汽车生产领域的企业准备的。”

这位人士特别强调,规定希望向纯电动汽车上引导创新,毕竟,包括纯电动汽车在内的新能源汽车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消除模糊地带

《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在投资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上做了详细的规定。

这位人士说:“作为一项管理政策,应该规定比较详细,避免模糊地带,更没有必要有很大的解释空间。另外,有不少新进入者以前没有生产过汽车,详细的管理规定也有助于他们做到心中有数。”

目前,我国纯电动汽车新进入者大多数来自IT领域,IT与汽车分属于不同的产品类别,有着不同的产品特性,详细的管理规定既有助于新进入者掂量自己的能力,也有利于管理部门考核新进入者的能力。

强调了正向研发能力

在规定中多处提到正向研发能力,例如,第八条第二款提到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对此,这位人士说:“世界上任何一个汽车强国,他们的汽车企业都掌握了一定的核心技术,这些核心技术都是正向研发的结果。规定强调正向研发能力,就是为了抓住新能源汽车的机遇,把我国由汽车大国变为汽车强国。”

这位人士强调,所谓正向研发就是不能抄袭别人的东西,必须自己有真正的研发成果。这一条也把那些想混水摸鱼的进入者挡在门外,有利于规范纯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秩序。

这位人士还说:“电动汽车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最近几年得到快速发展,各国的起点相差不大,关键技术都处于探索阶段,不存在传统汽车那样的高技术壁垒,新进入者有正向研发的机会和机遇。规定就是要鼓励新进入者不断进行技术创新。”

这一条印证了规定颁布之前流传的一句话:有钱没技术,别“玩”纯电动汽车。强调正向研发能力也顺应了我国目前风投资金与创新研发团队紧密结合的形势。有资料显示,我国已有上千亿元风投资金进入新能源汽车“三电”研发领域,他们正是看中了这些正向研发技术取得突破后可能带来巨大的市场效益。

15辆样车是最低限

规定明确提到,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

这位人士说:“无论是传统汽车还是纯电动汽车,一旦投入使用,都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需要做大量的碰撞安全试验,可靠性实验等待,这些事关安全的破坏性试验都必须是新车,不能从事过其他的试验。就拿碰撞来说,至少需要3辆新车。如果样车达不到15辆的最低水平,那么新进入企业做不完这些试验,再者,不可能有完整的工艺确保产品定型。”

这位人士还说,一个新产品上市后应该储备几辆车,以便在实际使用中发现问题做进一步的检测。

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

规定非常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在第九条第四款中单独列出,要求新建企业提供5年的担保期,这与以往的管理政策有很大的不同。

这位人士说:“新进入者没有投资额限制,大家的资金实力各不相同,从投资的角度看,并不是每个进入者都能成功,有些企业经营不下去,必然要退出。但是,他们的产品已经卖给消费者,一般来说,消费者更新车辆时间长于5年,有些甚至达到10年,在这期间,必须确保消费者的使用不受影响。”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汽车行业陆续有新进入者,有些成为了行业的佼佼者,有些不得不退出,比如,春兰集团,奥克斯集团、美的集团等,他们进入的时间都不长,生产了几千辆汽车卖给消费者,这些企业退出后,购买者的售后服务面临诸多问题。

这位人士说:“在规定中单独列明这一条,有几个考虑,一是以往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不完善的地方,单独列明有利于建立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机制; 二是传统汽车企业花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建立了完善的服务体系,新进入者在这方面是薄弱环节,不能因为个别企业的不良行为影响消费者对纯电动汽车产业的整体印象;三是强调新进入者必须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承担能力。

这位人士还提到,在欧美等汽车发达的国家,他们在这方面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管理规定,他们要求企业投产后,如果经营不善要倒闭,也必须保证规定时间的售后件供应或者维修服务。

公告不是无限期有效

规定第十四条列明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有效期为3年,这一条让人眼前一亮,与以往的公告要求有很大不同。

这位人士说:“以往,我国的汽车公告没有有效期概念,无论是否生产,只要列上去了,就一直存在,导致公告像一个大仓库一样,堆积的车型越来越多,后来有过若干年后集中清理一次。从行政许可的角度看,可以设定许可有效期限。规定列明有效期,建立了定期清理机制。一般来说,企业不会主动申请注销公告产品,如果管理部门不督促,那么纯电动汽车产品公告也会堆积得像个大仓库。”

这位人士特别强调:“新能源汽车技术更新很快,每年都有很多新技术‘冒’出来,新进入者如果停滞不前,他们的产品肯定会被市场淘汰,如果研发方向错了,或者研发脚步慢了,也会被淘汰。规定列明公告有效期就是要把淘汰落后的技术和产品形成制度化。”

规定提出,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这位人士说:“延长有效期的手续很简便,只要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就可以延长有效期。”

“双80”与“双100”不是同一概念

规定的附件列出了很多要求,其中最高车速大于100 公里/时,综合工况纯电续驶里程最低数值为100公里,即大家常说的“双100”,人们注意到《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 28382-2012)》有“双80”要求,两者之间的数值差异格外引人注意。

这位人士说:“续驶里程80公里,最高时速80公里,即人们常说的‘双80’,这是我国对纯电动汽车产品要求,规定提出的‘双100’是对进入者能力要求,两者不是同一概念。作为新进入者的能力要求,它必须比产品要求高。”

这位人士也提到,“双80”的要求今后也会提高,这是必然趋势。“把纯电动汽车生产比作参赛更加贴切,任何人都可以报名参赛,规定就象一把评判的尺子,达到要求就可以正式上场。采用什么样的姿势达到要求,取决于参赛者自己的决定。”这位人士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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