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总量达到30万辆。
《意见》的正式出台,明确了交通运输行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领域,对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重点领域、目标规模、技术标准和相关支持配套政策作出详细规定,得到了行业的充分关注。
布局重点领域 注重运营需求
此次交通运输行业推广新能源车,重点选择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并积极拓展到汽车租赁和邮政速递等领域。这一目标的明确,确定了新能源汽车推广的主要阵地,在汽车技术选型、充换电设施建设等方面既提出了要注重市场导向,同时也落实了具体的扶持政策。
一方面,《意见》中提出,将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运营权优先授予新能源汽车,并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程度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倾斜或成立专门的新能源汽车运输企业;另一方面,也提出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究开发适合交通运输运营组织需要的新能源汽车专用车型。
记者了解到,无论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还是公交运营企业,对《意见》的出台表达了充分的期待。“《意见》的出台为市场指明了方向。”厦门金旅销售总公司副总经理陶承伟表示,《意见》是围绕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指导精神,“经过长时间的酝酿,明确了各项规定,也落实了很多政策,让市场可以‘有的放矢’。”
在福州康驰新巴士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机务的副总经理郑肇宏看来,《意见》的出台更能让公交运营企业受益。郑肇宏表示,公交运营企业是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终端方,“清晰的方向和明确的技术标准,最终一定能使终端方受益。”
对于在城市出租汽车、物流配送等领域常遇到的指标控制等问题,《意见》也给出了解决方案: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对新能源汽车不限行、不限购,对新能源出租汽车的运营权指标适当放宽。
鼓励模式创新 落实扶持政策
事实上,自新能源汽车推广以来,还一直面临着运营成本补贴少、社会资本盈利模式不明等难题,《意见》在这些方面也进行了聚焦。
《意见》提出,交通运输部将积极配合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做好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在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积极配合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支持政策,在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贷款贴息、运营补贴、充换电基础设施维护、推广应用宣传及科研补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同时,《意见》也提出鼓励“融资租赁”、“车电分离”和“以租代售”等多种运营模式,降低公交企业一次性购买支出。“2016到2020年,新能源购车补贴每两年退坡10%。”郑肇宏表示,他很支持通过租赁来降低一次购车成本的方式,而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扶持政策可以着眼于运营阶段,“新能源推广扶持政策应该与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统筹考虑,推广新能源汽车的目标应当一致。”
在这一方面,《意见》还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交通运输行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由于对盈利模式不明,以往社会资本对涉及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并不感兴趣。相信在这一政策指导下,社会资本的信心将会提升,新能源汽车面临的配套设施不完善、电池的使用寿命有限等问题也将逐一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