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管局发布关于行业标准《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及运行指南》的公告。
文件详细规定了公共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备配置、运行管理、合作建设模式和安全管理。
该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设备选型及配建要求:
1.车位配建比:
公共机构充电车位配建比例宜不低于整体车位的25%,其中,直流充电桩配建占比宜为20%-40%,交流充电桩配建占比宜为60%-80%。
2.电动汽车充电站配置要求:
直流充电桩:单枪功率宜选用40kW-250kW,应具有恒功率功能(电压范围300V~1000V),应具备有序调控功能以及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接口,宜具备V2G功能;具备建设条件且有大功率充电需求的单位,可配备单枪充电电流达到250A以上、功率250kW以上的直流充电桩;有特殊充电需求的单位,可配备20kW小功率直流充电桩。一机多枪的直流充电桩,宜采用功率较大者优先的功率分配策略。
交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单枪功率宜选用7kW,应具备有序调控功能以及和上级监控管理系统通信的功能,宜具备V2G功能。
箱式变压器:箱式变压器容量根据充电桩总功率确定,宜按照总功率的1.25倍配置。对具备安装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宜选用630kVA 箱式变压器进行配置。
选址施工投建方面:
1.选址要求: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选址应充分考虑设备运行噪声,宜采用静音设备或与有关区域保持一定距离。
2.建设模式:
a)自主投资建设:公共机构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投资开展本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b)企业投资建设:公共机构提供本单位场地资源,引入充电运营服务企业投资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c)BOT模式:公共机构与充电运营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承担该项目投资、建设和一段时期内的运营工作。协议期满,充电运营服务企业将充电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公共机构;
d)其他模式。
选定施工运营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定项目施工、运营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根据单位实际需求选定施工、运营单位。施工单位应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承装(修、试)三级或以上电力设施许可证。
原文件如下:
国管局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及运行指南》的公告
现发布机关事务行业标准《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及运行指南》,编号为JS/T302-2026,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管局
2026年1月27日










来源: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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