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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公共充电桩给予不超过300元/kW的一次性补贴

日期:2025-07-07    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国际充换电网

2025
07/07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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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充电设施 新能源汽车 公共充电桩

近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下乡试点奖补资金操作规程》。

其中提到,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2022年5月9日-2024年5月8日内在试点乡镇建设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要求接入市级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充电设施面向社会开放并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开展充电桩下乡试点,选取部分重点乡镇组织试点,对在试点乡镇投资建设公共充电桩(单桩功率不低于60kW),按额定充电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300元/kW的一次性补贴,单个试点乡镇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下乡试点奖补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秘〔2023〕11号),规范政策资金管理,现将《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下乡试点奖补资金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遇政策调整需要补充材料另行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5年7月4日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下乡试点奖补资金操作规程

为推动合肥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规范奖补资金申报,充分发挥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助力实现公共充电设施乡镇全覆盖,根据《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合政办秘〔2023〕11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支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2022年5月9日-2024年5月8日内在试点乡镇(试点乡镇由各县、市选取,名单见附件1)建设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要求接入市级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充电设施面向社会开放并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二、支持标准

开展充电桩下乡试点,选取部分重点乡镇组织试点,对在试点乡镇投资建设公共充电桩(单桩功率不低于60kW),按额定充电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300元/kW的一次性补贴,单个试点乡镇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三、相关要求

(一)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项目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三)在试点乡镇建设充电设施,申报主体须向属地政府进行备案。

(四)领取补贴的充电设施需面向社会开放并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同时按要求接入市级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实现对充电设施及充电过程的监督管理、数据采集,在市级平台稳定运营期限不低于3个月。

(五)加强“黑名单”、失信企业管理。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将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产业政策奖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失信企业不得享受政策奖补资金有关要求,原则上企业信用状态最终以审核结果公示前1个工作日的信用记录为准。

四、申请、审核流程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下乡试点奖补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公示、政府审批”等程序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企业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https://hfcyzc.hfceloan.com/index),并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订阅相关政策条款,并详细阅读操作规程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二)奖补项目申报时间为2025年7月9日至2025年7月18日,逾期未完成申报工作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三)企业按照要求在系统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场站对应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并按照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分配的权限及时会同试点乡镇做好审核工作,确保所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初审完成后提交市级审核。

(四)通过初审后各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交至市城乡建设局,由联审小组审核(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及辖区指定的主管单位等部门),联审结果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在中国合肥网站、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财政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需财政复审的除外),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将资金指标下达相关县(市)财政局,由各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

五、申请资料

申请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下乡试点奖补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2);

(2)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涉及发改、规划等部门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根据相关规定无需办理的提供相关依据文件并附情况说明;

(5)场站基本情况信息及相关产权证明(租赁合同);

(6)充电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7)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单桩功率不低于60kW的材料(接电功率材料);

(8)市级运营管理平台开具的接入证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附则

(一)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我市如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本规程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下乡试点乡镇名单.docx

附件2: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docx

附件3: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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