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健康有序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工作,制订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70号)
三、主要内容
《清丰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五个部分:一是总则;二是规划管理;三是建设运营管理;四是安全监督管理;五是附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各乡镇政府规划区、国省县道过境道路周边的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点、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分为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2、规划管理:投资建设主体在开工建设前,应向县住建局提交下列信息:
(一)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企业,提交建设布点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县住建局核准布点规划后,出具建设布点审核意见。新增占地建设的充(换)电站点按流程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证明。
(二)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企业,提交建设布点申请表等相关资料,与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的租地协议,县住建局核准布点规划后,出具建设布点审核意见。新增占地建设的充(换)电站点按流程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证明。
(三)已建成现状站点参照本管理办法补办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的公共充电设施站点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进行依法查处。
3、建设运营管理:实施运营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新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由建设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竣工验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后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出具布点规划复核意见后;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安全监督管理: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四、解读机关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柳卫强 0393-722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