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有关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结合厦门实际,制定《厦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扶持补助办法》。
二、目标任务
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加快建设,引导充电设施均衡布局,促进充电服务质量提升,为更好满足我市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三、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24~2026年新建投运的电动汽车经营性充电设施。
(二)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四、工作进展
加强相关规定及外地政策研究,充分调研厦门实际,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业等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印发本补助办法。
五、主要内容
补助办法共十二条。
第一条 政策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适用于我市2024~2026年新建投运的电动汽车经营性充电设施。经营性充电设施应有合理的充电服务费订单信息。
第三条 充电设施的建设验收、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要求,数据共享,具备智能有序充电。
第四条 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下称“市级平台”),信息交互及时、稳定、真实。
第五条 明确充电设施运营补助的功率要求、规模要求、补助标准及补助上限等。其中:补助标准为,按经营性充电电量给予运营补助,岛内新建投运的充电设施补助标准0.1元/千瓦时,岛外新建投运的充电设施补助标准0.15元/千瓦时;补助上限为,原则上充电设施每千瓦每年(按12个月计)岛内不超过40元、岛外不超过70元,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按年度预算安排予以拨付;规模要求为,申请单位在申报补助时,当年度在全市至少建设40个直流标准桩。
第六条 补助年限安排。在2024年新建投运的,补助时间不超过36个月;在2025年新建投运的,补助时间不超过24个月;在2026年新建投运的,补助时间不超过12个月等。从首个补助月份首日起连续计算,补助截止时间不超过2027年12月31日。
第七条 接入市级平台的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在线率、稳定性、订单及时率、充电信息异常修正等。
第八条 明确申报、资金发放等主要流程及申请资料要求。
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其他。包括申请单位为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并对上传市级平台信息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办法有效期等。
六、注意事项
充电设施的建设验收、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实现电能可计量、数据可共享,具备智能有序充电功能,与市级平台信息交互及时、稳定、真实。
七、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的新建投运时间,应在项目送电时间之日起30日以内。
纳入本办法补助的经营性充电电量的计算时间,为完成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市级平台接入等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后的首个补助月份首日起连续计算。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八、联系方式
市发改委能源发展处 电话:0592-5520760;
市能源发展中心,电话:15985897255;
市级平台:技术联系人,电话:1368127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