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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有序推进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服务新模式

日期:2024-07-15    来源: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际充换电网

2024
07/15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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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充电基础设施 充电桩 新能源汽车

2024年7月15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20240069号提案答复的函。

针对邝振星委员提出的《全力破解充电桩进小区难题,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明确答复。

其中明确提出,下一步计划:

1、有序推进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加快老旧小区供电设施改造,有条件改造的小区及周边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对于无固定车位的小区,鼓励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通过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或改造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支持居民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发展;鼓励有运营或维护资质的企业统筹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维,帮助充电基础设施进小区。

2、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服务新模式。结合我市实际,考察借鉴省内外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探索结合其他新能源技术构建升级低碳出行新模式,加大工作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引导商业模式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全文如下:

邝振星委员:

您提出的《全力破解充电桩进小区难题,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第20240069号提案)收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清远市发展改革局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简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桩)项目报装程序

目前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桩)项目报装相关要求如下:

(一)对于客户报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桩)项目如无法提供车位物业权属证明材料的,可提供村(居)委、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车位使用权(使用权一年以上)证明文件,作为物业权属证明材料。通过租赁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如出租人属于村(居)委、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免予签订《供用电合同(担保协议)》,但应根据预付费装置推广要求适时安装预付费装置。对于出租人属于其他主体的,应按租赁户有关要求执行。

(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桩)项目报装如存在以下情况,应按相应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1.对于占用小区公共场所项目(以充电设施以及表前表后线路施工区域作为是否涉及公共区域认定标准),有物业服务的需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意书,无物业服务的应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居(村)委会出具。对于停车位置不在公共区域范围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桩)项目(如具有停车条件的别墅、宅基地等),免于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意书。街镇及以上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另行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2.如用户仅租用车位,所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租赁合同)需明确使用权在一年及以上。

(三)居住建筑停车场、汽车库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桩)原则上按慢充(7kW)配置,特定品牌配置的充电设备确需三相供电的,应核实充电设备规格说明文件作为支撑材料。

根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要求,供电企业向客户提供“南网在线”、南方电网95598微信公众号(小程序)、95598服务热线等远程渠道服务,各渠道主动公布业扩办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进度等信息。

二、推动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对新建住宅小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建住宅小区固定车位需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条件,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施工图设计、验收环节依法加强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过程监督,要求在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过程中落实规划部门对停车场(库)的充电设施的预留条件、配建比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等文件规定。

三、推动既有住宅小区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为加快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2月28日发出《关于支持配合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清建〔2019〕28号),要求各县(市、区)住建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等文件的要求,指导、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配合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作,具体要求:

一是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的附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已制定了详细的安装、维护流程,以及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四方协议)、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图;

二是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

三是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把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建设充电设施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的扣分范围。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建设充电设施的不良行为进行诚信扣分处理;

四是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配合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配合居民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纳入行业自律管理范围。

自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该通知后,各县(市、区)的大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上都支持和配合业主在地下车库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

四、加强地下车库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省住建厅2018年12月27日颁发、2019年2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4.9.1条规定,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年颁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年颁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年颁发)、《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年颁发)、《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年颁发)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按照该技术规程的规定,2017年前设计建设的小区地下车库并不符合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消防条件,需要进行改造或加装自动灭火装置才符合安装条件。一些与安装充电桩的车位相邻车位的车主也因此担心电动汽车充电引发火灾蔓延到他们的汽车,阻止安装充电桩。物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地下车库火灾防范主体责任的单位,负责地下车库火灾安全隐患的排查、清除工作,发生了火灾事故也要承担相应事故责任,因此,车主在地下车库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征求物业服务企业意见,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汽车销售商、安装单位等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方承担的安全责任,在2017年前设计建设、不符合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消防条件的小区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还应按相关要求在车位上方加装自动灭火装置和购买相关商业保险以分散相应风险。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检查督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地下车库火灾防范工作,落实新能源电动汽车停放、充电点位日常巡查、定期测试、安全隐患整治的工作,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进行灭火演练,确保新能源电动汽车停放、充电的安全。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有序推进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加快老旧小区供电设施改造,有条件改造的小区及周边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对于无固定车位的小区,鼓励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通过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或改造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支持居民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发展;鼓励有运营或维护资质的企业统筹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维,帮助充电基础设施进小区。

二是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服务新模式。结合我市实际,考察借鉴省内外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探索结合其他新能源技术构建升级低碳出行新模式,加大工作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引导商业模式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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