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4月27日,昌江黎族自治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昌江黎族自治县2024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的通知。
《措施》中指出,对首次升规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汽车经销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2024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0.2亿元、0.5亿元、1亿元的汽车经销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奖励。对2024年汽车经销场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对汽车经销企业,2024年销售新能源汽车每辆按照售车发票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含)至80万元(不含)和80万(含)以上五档,分别给予0.1万元、0.2万元、0.3万元、0.4万元、0.5万元奖励。
对2024年在我县汽车经销企业购买货运、客运和环卫新能源汽车新车的所有人,每辆车按照购车发票金额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含)至80万元(不含)和80万(含)以上三档,分别给予0.7万元、0.9万元、1.1万元奖励,在昌江初次上牌的再额外奖励0.1万元。
对2024年在昌江初次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新车所有人(不含已申领条款(三)的),每辆车按照购车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下、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和20万元(含)以上三档,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0.6万元消费券奖励(奖励总量限额300辆),在我县汽车经销企业购买的再额外奖励0.1万元消费券,奖励顺序以“海易兑”平台申报顺序为准。
原文如下:
昌江黎族自治县
2024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的通知》和《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增强汽车消费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汽车销售行业做大做强
(一)对首次升规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汽车经销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2024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0.2亿元、0.5亿元、1亿元的汽车经销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奖励。对2024年汽车经销场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对我县汽车经销企业,2024年销售新能源汽车每辆按照售车发票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含)至80万元(不含)和80万(含)以上五档,分别给予0.1万元、0.2万元、0.3万元、0.4万元、0.5万元奖励。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三)对2024年在我县汽车经销企业购买货运、客运和环卫新能源汽车新车的所有人,每辆车按照购车发票金额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含)至80万元(不含)和80万(含)以上三档,分别给予0.7万元、0.9万元、1.1万元奖励,在昌江初次上牌的再额外奖励0.1万元。
(四)对2024年在昌江初次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新车所有人(不含已申领条款(三)的),每辆车按照购车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下、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和20万元(含)以上三档,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0.6万元消费券奖励(奖励总量限额300辆),在我县汽车经销企业购买的再额外奖励0.1万元消费券,奖励顺序以“海易兑”平台申报顺序为准。
三、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
(五)对2024年在我县举办时间不少于2天、参展车辆不少于30辆的汽车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按照举办地在县主城区、县主城区外分给予0.5万元、1万元奖励。
四、管理措施
(六)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和举办汽车展销活动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七)本措施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县级各类专项政策与本措施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八)本措施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工信局要制定申报方案,明确资金申报、审核流程与绩效管理、监督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