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4月23日,重庆经信委发布《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
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对加氢站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30元/千克、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2024年内销售量达50辆及以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全新车型,每款车型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原文如下:
公开征求对《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持续培育新的增长动能,助力我市建设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按照工作安排,市经济信息委起草了《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4月30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4月30日18:00前实名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甘元艺,15823292063。
电子邮件:qiche_cq@126.com。
邮寄地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3011室)。
附件:1.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1
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持续培育新的增长动能,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给予加氢站建设补贴
2024年1月1日起,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对加氢站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二、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
2024年1月1日起,延续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30元/千克、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三、给予氢燃料电池汽车研发奖励
对2024年内销售量达50辆及以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全新车型,每款车型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四、给予通行便利支持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中型厢式、中型封闭式及轻型氢燃料电池货车,不受城市货车限行限制;氢燃料电池汽车不受中心城区高峰时段桥隧错峰通行规定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大力创新商业模式
有关区县要加大商业模式探索,制定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的专项政策,大力支持相关企业成立融资租赁平台公司,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大规模示范应用。(责任单位:有关区县经信部门)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相关补贴申报办法另行通知。以往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国家后续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执行。
附件2
《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氢燃料电池汽车是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方向,汽车产业是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氢燃料电池汽车将有力支撑我市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目前氢燃料电池汽车发展仍存在购车成本高、用氢成本高、加氢不便利等困难和问题,在前期市场培育阶段,有必要继续对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给予政策支持。
在市汽车专班的统筹下,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起草并综合各方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包括给予加氢站建设补贴、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给予氢燃料电池汽车研发奖励、给予通行便利支持、大力创新商业模式等五项内容。
第一条,给予加氢站建设补贴。2024年1月1日起,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对加氢站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条,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2024年1月1日起,延续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30元/千克、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三条,给予氢燃料电池汽车研发奖励。对2024年内销售量达50辆及以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全新车型,每款车型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四条,给予通行便利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中型厢式、中型封闭式及轻型氢燃料电池货车,不受城市货车限行限制;氢燃料电池汽车不受中心城区高峰时段桥隧错峰通行规定限制。
第五条,大力创新商业模式。有关区县要加大商业模式探索,制定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的专项政策,大力支持相关企业成立融资租赁平台公司,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大规模示范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