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出租汽车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形成布局合理、使用便捷的充电网络,满足新能源出租汽车充电等实际需求。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出租汽车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出租汽车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0日
天津市出租汽车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推动本市交通运输领域绿色转型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等文件精神,拟在全市出租汽车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交通运输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大力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总体目标
坚持“统筹兼顾、政策支撑、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以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绿色低碳、文明舒适”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为根本,以出租汽车领域向“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转型升级为目标,以本市巡游出租汽车更新为契机,以政府配套政策为支撑,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逐步实现本市出租汽车领域新能源化。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行业用车方向
为积极推进本市出租汽车绿色低碳进程,结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情况,更新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新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出台推广实施政策
一是修订巡游车车辆规定。结合实际,明确适用于运营服务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技术参数、纯电动汽车续驶里程等相关内容,满足巡游车实际运营需求,规范巡游车运营设备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逐步提升巡游车智能化水平和信息化管理能力,修订《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提升巡游车车型档次和整体形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是修改网约车管理办法。调整本市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修改《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新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是细化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充分发挥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对巡游车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汽车享受补贴政策的积极作用,细化完善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研究确定补贴申报材料和补贴拨发流程,规范资金使用和补贴发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一是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加快直流快充站(桩)、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形成布局合理、使用便捷的充电网络,满足新能源出租汽车充电等实际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二是推进用电便利措施。落实国家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在具备条件的居住区为有固定车位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装表接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三是完善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在本市巡游车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整车制造企业,应当做好8年运营周期内新能源汽车各零部件和“三电”系统的售后维保服务,保障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四)提升智能管理水平
积极顺应“互联网+交通”发展方向,加快推进传统巡游车转型升级,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鼓励新能源整车制造企业集成安装智能运营设备,增强巡游车竞争力。完善巡游出租汽车监管信息系统,进一步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是落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全力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新能源推广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
建立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在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过程中的难点和堵点,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推进和落地实施。
(三)注重宣传引导
建立政府引导、各界参与、良性互动的机制,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动相关单位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做好风险管控
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风险评估,制定信访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动态,及时防范风险隐患。强化部门信息共享,畅通诉求渠道,回应社会关切,化解各类矛盾。依法严肃处理扰乱公共秩序、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