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海南省2023年鼓励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补贴申报的通知
琼工信汽车〔2023〕257号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汽车销售企业、新能源汽车所有人:
为提高我省各领域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确保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国领先,根据《海南省2023-2025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相关要求,现将2023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资金补贴对象为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所有人,下同)。除须满足运营服务补贴、充电费用补贴相关要求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且补贴资金发放前未发生过户行为(即未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
3.须为接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的车辆,用于核算里程、核算充电量;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及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须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二)运营服务补贴标准
1.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含邮政快递及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重型车辆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的,每辆车可申领3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轻型及以下车辆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2万公里的,每辆车可申领1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
2.新能源旅游客车、班线客运车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的,按中大型、小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2万元、0.8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
3.新能源城市环卫车(以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类型为准)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1万公里的,按中重型、轻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服务补贴。
(三)充电费用补贴标准
个人及其他领域车辆(不含已申请运营服务补贴的)在可提供核算充电量的情况下,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充电量大于2000度(含)每辆可申领2000元一次性充电费用补贴,小于2000度每辆可申领1500元一次性充电费用补贴。
(四)运营服务补贴和充电费用补贴不能重复申报。
二、补贴资金申报
符合申报要求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自愿申报,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3月31日(含),逾期申报不受理。具体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如下:
申报方式一:通过登录“海易办”移动端APP或小程序,选择“海易兑”应用,进入【2023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申报界面。
申报方式二:通过关注“海南工信微报”微信公众号在菜单栏点击【政民互动】—【便民查询】—进入“海易兑”应用,或关注“海南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微信公众号在菜单栏点击【奖补申请】—【海易办】—选择“海易兑”应用,进入【2023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申报界面。
个人所有人申报材料:在申报界面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或数字人民币钱包ID(需绑定银行卡/银行账户)等相关材料。
非个人所有人申报材料:在申报界面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或数字人民币钱包ID(需绑定银行卡/银行账户)等相关材料。
三、补贴资金审核发放
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按要求申报相关材料后,补贴资金审核发放采取“资格认定——确认车辆接入情况——周期性数据核算——确认符合补贴标准要求——结果公示——补贴资金发放”的方式。
(一)资格认定。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按要求注册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申请等待系统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表示通过资格认定;
(二)确认车辆接入情况。新能源汽车所有人通过资格认定后,系统会自动对接省监管平台数据,通知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申报车辆的接入情况;
(三)周期性数据核算。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申报车辆接入省监管平台后,在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的一年内,系统会周期性对已申报的车辆进行数据(里程或充电量)的核算,确保车辆上报的数据正常,同时开放数据查看的入口;
(四)确认符合补贴标准要求。系统自动判断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的核算里程或核算充电量结果符合补贴标准的情况,人工继续进行二次审核确认;
(五)结果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审核确认后的补贴结果在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以及“海易兑”官网上进行公示;
(六)补贴资金发放。补贴资金分批清算、按季度拨付。对2024年3月31日前符合补贴标准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清算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对2024年6月30日前符合补贴标准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于2024年9月底前完成清算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以此类推。
四、有关事项
(一)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落实推广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开辟新能源汽车上牌专用通道,确保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进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新能源汽车数据接入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将销售至我省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接入省监管平台,并确保上传至省监管平台的车辆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连续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伪造、篡改数据等手段协助新能源汽车所有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三)汽车销售企业应积极协调相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共同确保数据按要求接入,回应消费者咨询;汽车销售企业虚开、伪造销售发票等方式协助新能源汽车所有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四)“核算里程”“核算充电量”原则上由汽车销售企业协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接省监管平台后提供,无须用户另行提供;用户在购买、注册登记上牌时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车辆接入省监管平台情况,避免因未及时接入省监管平台导致无法享受补贴。
(五)申报人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申报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依法追究责任。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和个人不享受补贴支持。
(六)申报人应为机动车初次登记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银行账户或数字人民币钱包ID(需绑定银行卡/银行账户)所有人须一致,确保所留联系电话畅通,银行账户信息或数字人民币钱包ID(需绑定银行卡/银行账户)准确。每辆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只享受一次补贴。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申领补贴。
(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补贴范围。
海南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