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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到2027年全省建成换电站不少于500座

日期:2023-10-17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国际充换电网

2023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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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流充电桩 换电站 新能源汽车

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安徽省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23—2027年)》。方案提出,加大政策支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对达到建设标准、建成投用并接入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经市级组织验收后,省级按照交流充电桩最高80元/千瓦,直流充电桩最高120元/千瓦、换电站最高300元/千瓦予以补贴。加快制定换电车型、换电设备、换电场站建设等地方标准,打破换电技术跨品牌、跨车型应用壁垒,推动在专用车辆和乘用车等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

到2027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开放融合、惠及民生的现代化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主要城区力争形成半径不大于2公里的充电服务圈。全省建成换电站不少于500座,充电桩不少于50万个,满足100万辆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公共充电桩接入率达到100%。

全文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

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2023—2027年)的通知

皖发改产业〔2023〕46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23—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9日

安徽省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2023—2027年)

充换电基础设施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是重要的交通能源融合类基础设施。为全面落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创新引领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绿色出行需要,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助推我省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整体推进、适度超前。运用系统思维,一体推进市、县、乡三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顺应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态势,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构建覆盖全省、适度超前的充换电服务体系。

市场主导、创新机制。突出企业主体,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充分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统一平台、智能高效。强化互联互通,建设全省统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做好与“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三端的协同,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便利化程度和监管服务智能化水平。依托5G、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动“车能路云”融合发展。

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坚持应建尽建,科学规划建设规模、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场景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分类布局充换电设施,稳步向乡镇、城郊、偏远地区延伸覆盖。

供给引领、产业联动。深度融合发展,链接各种资源要素,以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相关产业发展,构建制造、建设、运营等上下游全链条、立体化产业生态。

二、建设目标

到2027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开放融合、惠及民生的现代化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打造新能源汽车出行最友好省份。主要城区力争形成半径不大于2公里的充电服务圈;县城和乡镇重点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覆盖率达到100%,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有效覆盖,建成全国新能源汽车充电“客栈”“驿站”。全省建成换电站不少于500座,充电桩不少于50万个,满足100万辆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公共充电桩接入率达到100%。

三、主要建设场景

(一)城区。

1.居住区。建设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城市为单位加快制定居住区管理指南。(1)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同时需满足电力负荷需求。(2)存量小区具备条件的固定车位,按照“应装尽装”的原则加快补齐短板。(3)针对存量少、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住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换电设施,补建停车位及充电桩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完善类项目。(4)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探索“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2.公共区。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共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1)新建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35%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同时需满足电力负荷需求。(2)探索在路侧停车位建设智能有序、快慢结合的充电基础设施。(3)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积极推进建设集加油(气)、充换电、加氢、储能、光伏、微风发电、汽车服务等于一体的综合能源服务站。(4)大中型以上城市经营性停车场具备规范充电条件的车位比例力争超过城市注册电动汽车比例。(5)结合城市公交、出租、道路客运、物流等专用车辆充电需求,加快在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电站。(6)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区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快慢结合的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对公众开放。(7)鼓励充电场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推广普及机械式、立体式、移动式停车充电一体化服务设施,提升公共场所充电服务能力,拓展增值服务。

(二)农村地区。

因地制宜布局快慢结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快实现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1)在乡镇政府驻地、集镇建成区选择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如农贸市场、乡镇卫生院、中心校、党政机关、供电所等周边,根据电网容量,合理布局快充基础设施。(2)结合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加快在大型村镇、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3)在基础较好的地区根据需要创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示范乡镇。(4)农村居民在个人宅基地范围内建设自用充电桩,村委会、供电公司给予支持保障。

(三)公路沿线。

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共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1)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5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2)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及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新增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3)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推广智能移动充电桩,满足节假日等特殊时间节点充电需求。(4)推进具备条件的普通公路沿线交通枢纽站场、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站、驿站、停车点、养护道班等开展覆盖多种车型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结合“四好农村路”建设与路网规划实施以及改造提升同步推进。

(四)产业园区、旅游景区。

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设施。(1)鼓励产业园区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2)鼓励将产业园区规划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的优选条件。(3)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

(五)其他。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根据实际需求开展换电模式应用,鼓励在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港口、矿山等公共领域率先应用,促进换电模式商业化运营。

四、主要建设方式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化运作,培育可持续发展的多元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模式,构建企业主体、市场支撑的服务保障体系。

(一)市场主导方式。按照平等准入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换电服务市场。

(二)合资共建方式。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整车企业、电力公司、充换电运营企业等多方主体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混合所有制公司,省市合资,共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单位自建方式。按照共享开放的原则,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工业园区等单位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鼓励对外运营开放。

(四)路桩一体方式。按照桩随路走的原则,在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中一体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对达到建设标准、建成投用并接入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经市级组织验收后,省级按照交流充电桩最高80元/千瓦,直流充电桩最高120元/千瓦、换电站最高300元/千瓦予以补贴,农村地区上浮20%。政策实施期内,每年度根据技术进步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汽车办〕、省财政厅)支持各市对接入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充换电服务费给予补助,省级按规定给予各市一定补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汽车办〕、省财政厅)支持各级政府对租赁国有土地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租金减免至2027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推动居住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优化布局并执行居民电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鼓励地方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加大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项目的补贴力度,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支持皖北地区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制造项目,加快招引一批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提高产品供给能力,保障充换电设施后期运维效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汽车办〕)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支持政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通过绿色债券等拓宽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三)简化审批流程。各市、县政府建立发展改革、能源、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高效联审机制,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审批流程,编制服务指南。在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集中职能审批事项,实现“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消防总队)电网企业负责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配套接网工程,应简化企业内控流程,优化建设周期,保障充换电设施无障碍接入。(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四)实行统一标准。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加快制定换电车型、换电设备、换电场站建设等地方标准,打破换电技术跨品牌、跨车型应用壁垒,推动在专用车辆和乘用车等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根据充换电领域的技术发展要求,及时制定或修订适应新形式下的大功率、非接触及车电分离等新模式标准规范,引导新场景、新业态在我省先行示范试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五)创新监管服务。构建“互联网+监管+服务”模式,依托全省统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安全监测和故障预警。各市现有平台、新建平台统一接入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推动各类经营主体接入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充换电基础设施“有人建、有人管、能持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汽车办〕,各市人民政府)

(六)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开展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示范建设无线充电线路及车位。加强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系统、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研究。加强新体系动力电池、电池梯次利用等技术研究,持续优化电动汽车电池技术性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汽车办〕、省科技厅)

(七)加强安全管理。压实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和充换电设备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维体系,落实充换电运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明确长期失效充电桩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引导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厅)

(八)健全推进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汽车办)加强对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协调调度,建立建设任务滚动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各市换电站、充电桩建设任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汽车办〕)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本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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