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电动贵州”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到202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70万辆,新能源汽车在新车销售中占比达到40%。
近日,贵州省工信厅发布公告,针对《关于加快推进“电动贵州”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加快推进“电动贵州”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新能源汽车为牵引,聚焦整车能力提升,加快推广应用,完善配套设施,加速产业融合,构建产业生态,推进实施“双碳”战略,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对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性意义。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抢抓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机遇,顺应汽车产业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坚持做大规模和提升质量相结合,坚持主体集中和区域集聚相结合,坚持创新驱动和市场牵引相结合,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努力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高水平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
(二)总体目标。到202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70万辆,新能源汽车在新车销售中占比达到40%。全省充(换)电站设施规模、运营质量显著提升,建成充换电站2300座以上,充电桩49万个以上,其中公共桩5万个以上,充电服务能力达到480万千瓦。全省培育形成集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等配套产业协同发展,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健全的新格局,新能源汽车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逐步成为我省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产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强化公务用车示范作用,2024年起,全省党政机关除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及无适配车型等特殊情形外,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加大公共交通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力度,2024年起,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90%以上,其中贵阳市达到100%,鼓励全省农村客运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出租车(含网约出租车)采用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占比达90%以上。(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推动重点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分类制定全省旅游景区用车、邮政物流车、城市配送车、环卫车等新增和更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鼓励驾驶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将使用新能源汽车情况作为重点评审因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整车企业制定支持政策,实施专项促销、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活动,激发新能源汽车消费活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5.大力推广新能源重卡,矿山、燃煤电厂等重点领域要积极创造新能源重卡发展条件,推动有序淘汰燃油重卡,支持燃油重卡等二手车出口。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和强化金融支持新能源重卡发展。开展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
6.加大对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公共停车场充换电设施建设力度。旅游景区按照适度超前原则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在矿山、燃煤电厂、高速路服务区及综合运输枢纽布局建设一批充换电站。推动出海通道充换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机关事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7.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并符合安全有关要求。预留充电安装条件的新建居住区需将低压主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变压器容量须满足后续充电设施建设需求。(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贵州电网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8.充分利用现有电力负荷资源,推广应用智能充电技术设施,在保障电力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充电示范小区试点建设。(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电网公司)
9.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各地要将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创新土地出让方式等保障充换电设施土地供给。鼓励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依法依规利用现有加油加气站等场地开展改扩建加氢站、甲醇加注站或增设充换电设施。(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电网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积极创造新能源汽车推广条件
10.研究制定给予在省内收费高速公路行驶的新能源汽车通行费优惠和对实施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给予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
11.对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引导有序用电和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
12.各地要进一步放宽新能源货车在中心城区通行权限,规范燃油货车管理,逐步将城市物流车辆替换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3.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加快构建绿色、循环的动力电池生态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四)支持整车企业提升能力
14.支持整车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研发能力,推进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整车企业适应新需求,加快产品迭代升级,丰富产品谱系,不断提升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5.统筹各级产业基金、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整车企业投资项目或关键零部件项目的支持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产业带动性强的整车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国资委)
三、保障措施
16.强化财力统筹。统筹现有财政专项资金,突出对重大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属性,优先投资对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重大项目,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上下游产业发展,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7.强化专班服务。对在我省投资建设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专班化服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前提下,对项目备案、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证照和所需协调事项按绿色通道办理,项目所需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优先保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汽车产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困难,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汽车产业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省有关单位、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18.强化责任落实。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职能,研究货车、旅游用车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具体落实政策。要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汽车产业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省有关单位、有关市〔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