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印发《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下乡“十大行动”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清单》)。《清单》明确涉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相关内容如下:
1、未来乡村充电基础设施推广行动
将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重要内容,并纳入未来乡村、共同富裕新时代美丽乡村示范带建设标准。2024年底乡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达到2万个。
2、美丽城镇充电基础设施改造行动
将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工程,并纳入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评价要求。2023年-2025年开工改造不少于500个城镇老旧小区。
3、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
2023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充电车位1800个,普通公路沿线建成充电车位880个;2024年高速公路服务区、普通公路沿线分别建成2000个以上、1000个以上;2025年高速公路服务区、普通公路沿线分别建成2200个以上、1200个以上,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车位达到小客车车位20%。
4、“三大创新”引领示范行动
鼓励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基层创新,加快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车网联动(V2G)、光储充协同控制技术等研发应用。在新能源丰富和山区、海岛等电网薄弱地区率先建设一批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示范项目。2023年-2025年每年建成10个示范县,50个示范乡镇,100个示范项目。
5、农村配网补强行动
切实实现“电等桩、桩等车”,2023年-2025年每年全省农村配网投资不低于100亿,适度超前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将充电桩报装服务纳入电力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为充换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政策支持,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6、绿色金融支持“绿行浙江”行动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产品服务,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
7、标准完善与安全提升行动
建立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加快大功率充电、充电设备与充电场所安全相关标准制定实施。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通知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下乡“十大行动”清单》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2023〕202号
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下乡“十大行动”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出台配套专项政策,确保新能源汽车下乡“1+10”一揽子政策体系落实落细。
附件:《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下乡“十大行动”清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