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奖励政策《细则》明确:
1.对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新能源车型(含二类底盘)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综合考虑车价、车型、产值和销量,给予单个车型最高5000万元的产销奖励,以单个车型上年产销量为基数计算次年奖励金额(重点领域除外),单个车辆不重复享受奖励。
2.鼓励支持整车企业、零部件总成企业联动行业商协会等单位引入零部件供应商,对每引入零部件供应商达到5户且平均每户实际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或每引入零部件供应商1户且实际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的整车企业或零部件总成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鼓励整车企业、零部件总成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零部件供应商出具订单、应付账款等供应链金融融资凭证,年融资总额达到5亿元的,给予整车企业或零部件总成企业2‰、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4.对采购符合条件的“三电系统”、年采购额达到5000万元的整车企业(关联企业除外),每增加500万元采购额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以该企业上年采购总额为基数计算次年奖励金额。
原文如下: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企业: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2号)相关要求,我们编制了《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0〕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2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扩大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制定本细则。
一、新能源车型产销奖励
(一)奖励政策。对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新能源车型(含二类底盘)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综合考虑车价、车型、产值和销量,给予单个车型最高5000万元的产销奖励,以单个车型上年产销量为基数计算次年奖励金额(重点领域除外),单个车辆不重复享受奖励。
(二)奖励对象。整车企业(不含改装车企)。
(三)车型申报流程和要求。整车企业申报产销奖励前,应首先完成车型申报,通过评审的方可纳入产销奖励范围。车型申报流程、要求及认定标准如下:
1.车型申报流程。整车企业按照车型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车型申报材料,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车型的研发导入、投产销售、本地配套率、贡献程度、完整工艺生产等进行评审。
2.车型申报要求。
(1)2023年4月8日以前研发或导入的新能源车型,应于2024年4月8日前在本市以完整四大工艺实现生产,期满未以完整四大工艺生产的车辆不再予以奖励;2023年4月8日以后研发或导入的新能源车型,须在本市以完整四大工艺实现生产。
(2)在成都、德阳、眉山、资阳四市(以下简称成都都市圈)重点领域销售的车型须提供让利销售、金融、售后服务、质保、配套充换电、应急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及处置等保障方案。
(3)在成都都市圈重点领域销售的车型须搭载符合条件的车联网车载单元OBU,客车和12吨以上货车还须搭载符合条件的智能感知设备(具有主动安全预警三维环视功能,支持数据脱敏上传,支持与V2X智能网联场景集成显示)。
(4)整车企业应建立车辆销售台账,自行统筹产销奖励资金在区域和领域上的分配,超过奖励上限的不予奖励。
(5)整车企业应在本市建立或委托建立车辆运行监控平台,在成都都市圈重点领域销售的车型搭载的智能网联设备须接入该平台,支持前端智能感知、网联数据上传,具有监控提醒功能,符合售后服务、应急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及处置等保障方案设计要求。
3.车型认定标准。
(1)乘用车: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同一“产品名称”车型的企业名称、车辆类别、主要参数代号和产品序号一致的为1个车型。
(2)客车:同一整车生产企业8米及以下的全部客车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8至10米(含)的全部客车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10米以上的全部客车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
(3)重点领域货车:总质量3.5吨及以下的纯电动货车,总质量4.495吨的纯电动普通货车、冷藏(含冷链)货车和总质量31吨的自卸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牵引车,同一“产品名称”车型的企业名称、车辆类别、主要参数代号和产品序号一致的为1个车型。
(4)非重点领域货车(含二类底盘):同一整车生产企业总质量3.5吨及以下的全部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总质量3.5吨至12吨(含)的全部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总质量12吨至31吨(不含)的全部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总质量31吨及以上的全部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
(四)奖励标准。重点领域车型的产销奖励时间从2022年4月8日起计算,非重点领域车型的产销奖励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产销奖励标准详见附件,2024年及2025年的产销奖励标准将结合政策施行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的产销奖励标准以后续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已享受《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激励奖补的车辆不纳入该车型的产销奖励范围。
(五)申报材料。产销奖励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及不重复享受奖补承诺书;
4.产销奖励车型汇总表;
5.产销奖励车型公告参数页;
6.销售车辆明细表;
7.车辆合格证、销售发票、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单车佐证材料;
8.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车辆须提供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接入证明;
9.第三方机构(本企业或其上级单位、母公司具备国家级测试认证和标准制定能力)出具的相关产品的测试评估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的搭载证明材料。
上述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每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公章后的电子扫描件一份。
(六)奖励的申报、审核和拨付。重点领域每年分上、下半年组织两次申报,非重点领域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整车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奖励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正式文件转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是否重复享受奖励进行核实,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
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组织对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重点领域车辆进行线上核查,并对存在问题的车辆进行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将予以核减。完成审计、核查等程序后,市经信局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整车企业。
二、强链稳链补链奖励
(一)奖励政策
1.鼓励支持整车企业、零部件总成企业联动行业商协会等单位引入零部件供应商,对每引入零部件供应商达到5户且平均每户实际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或每引入零部件供应商1户且实际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的整车企业或零部件总成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鼓励整车企业、零部件总成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零部件供应商出具订单、应付账款等供应链金融融资凭证,年融资总额达到5亿元的,给予整车企业或零部件总成企业2‰、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对采购符合条件的“三电系统”、年采购额达到5000万元的整车企业(关联企业除外),每增加500万元采购额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以该企业上年采购总额为基数计算次年奖励金额。
(二)奖励对象。整车企业、零部件总成企业。
(三)申报材料。强链稳链补链奖励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零部件企业招引奖励
(1)引入项目汇总表;
(2)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采购协议复印件;
(3)属地投促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
(4)供应商固投、土地出让或场地设备租赁等证明材料;
(5)引入项目的注册资本金实缴证明。
5.供应链金融融资奖励
(1)供应链金融融资项目汇总表;
(2)奖励对象的供应商清单或供应商入库凭证;
(3)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采购协议复印件;
(4)奖励对象出具的应付账款相关证明材料;
(5)银行贷款合同、放款等相关证明材料。
6.“三电”系统采购奖励
(1)“三电”系统采购(或销售)项目汇总表;
(2)签订的合作协议和采购协议复印件;
(3)“三电”系统应用车型公告参数页;
(4)上一年度“三电”系统采购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每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公章后的电子扫描件一份。
(四)奖励的申报、审核和拨付。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奖励申报材料报送所在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转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完成审核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整车企业。
非本市整车企业的“三电系统”采购奖励资金可由本市零部件总成企业申报,单个零部件总成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职责分工
(一)区(市)县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对整车企业及申报车型的研发导入、投产销售、本地配套率、贡献程度、完整工艺生产等进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报送市经信局;监测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反馈市经信局;对需要承诺或说明的相关事项做出承诺或说明工作。
(二)市级部门
1.市经信局。牵头印发车型、产销奖励申报通知,组织区(市)县开展申报工作;受理相关区(市)县转报的申报材料,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复核,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和核查,核实车辆销售发票等其他材料,对审核审计情况进行公示;函询相关部门核实车辆上牌信息、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等情况;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2.市财政局。配合市经信局做好资金预算保障,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四、附则
(一)本细则“重点领域”是指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公共领域,乘用车包括公务用车、巡游出租、网约车、驾培车、机场用车等,客车包括城市公交、公路客运、公路旅游、通勤、机场用车等,货车及专用车包括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短途运输、城建物流(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运输)、机场用车等。
1.公务用车、城市公交、巡游出租、网约车、邮政快递、环卫、城市物流配送、机场用车、短途运输、城建物流(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运输)领域车辆界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3号)中要求执行。
2.公路客运、公路旅游、驾培车领域车辆提供道路运输证(教练车备案证或备案登记表)等材料证明界定车辆使用领域;通勤车指单位用户购买的新能源客车,提供用于员工通勤使用的说明材料界定使用领域。
(二)本细则“符合条件”是指整车企业或零部件总成企业的相关整车和零部件产品,须参与本市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建圈强链行动,并对本市汽车产业“整零比”、产能利用率、企业本地配套率提升,本地整车产品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转型升级,以及“双智”城市建设等方面起到促进带动作用。
(三)本细则“四大工艺”是指奖励车型在本市具有完整整车制造四大生产工艺(具体包括冲压、焊装、涂装、总装四个方面)的生产条件、质量保障和服务能力。
(四)本细则“三电系统”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控制系统。
(五)奖励对象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若存在材料不实、造假等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问题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暂缓拨付、取消当年奖励资金申报资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六)本细则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市经信局将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施行效果等因素,对本细则进行适时优化调整,相关情况另行通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5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来源:国际能源网/充换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