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铁路局网站,国家铁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积极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开展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业务,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不受此限制),采用锂离子电池驱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纯电动新能源商品汽车,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铁路运输新能源商品汽车不按危险货物管理,由承托双方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运输。办理新能源商品汽车国际铁路联运,应当符合铁路合作组织《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件第2号《危险货物运送规则》等有关规定。
《意见》在规范铁路运输条件方面的内容如下:
托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托运人应当提供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不受此限制),合格证应当与实际托运的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相符。
电池荷电状态及油箱状态。新能源商品汽车的动力电池荷电状态不得超过65%。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油箱孔盖处于关闭状态,无泄漏、渗漏问题,铁路运输过程中不得加注、抽取油料。
托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除装配的电池外,不得夹带备用电池和其他电池。除出厂配备的必备物品外,新能源商品汽车内部及后备箱内不得装载和夹带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