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近日,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西安高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中提到申领市级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主体近3年内在财政资金申报、专项审计、政府主导的专项监督检查中无违法违规现象;
2.投资主体年度建设充(换)电设施功率总数不少于1000千瓦(以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计算),换电设施不受此条限制;
3.申请财政补贴前,新建充(换)电设施应通过高新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的正式验收;
4.申请财政补贴前,投资主体将新建充(换)电设施应按互联互通要求接入市级平台。
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申领财政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领人充电设施需经高新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验收合格。
(二)申领人在西安市行政区内新购并挂牌7座以下(含7座)乘用车,新购车辆应满足《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领附加条件》(详见附件1)。
(三)申领人在高新区范围内的自有产权车位(宅基地)上新建固定充电桩。
(四)申领人、新购车辆所有人、充电设施产权所有人、车位产权所有人应为同一人或同一家庭(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并提供合法有效证件。
(五)申领人需按要求在市级平台进行充电设施信息登记,鼓励有通讯能力的个人充电设施按要求接入市级平台。
(六)申领人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财政补贴。
《实施细则》明确对在本细则执行有效期内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按照市级文件执行,给予10000元/根一次性建设及电费补贴。
《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西安高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办,各相关部门,各支撑服务体系,区内相关企业:
《西安高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7月2日
西安高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落实《西安市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市政办发〔2020〕33号)和《西安高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示范区三年行动方案》(西高新发〔2020〕135号),加快高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补贴对象
第一条 对在高新区备案、建设、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的投资主体给予市级、区级财政补贴。
(一)申领市级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主体近3年内在财政资金申报、专项审计、政府主导的专项监督检查中无违法违规现象;
2.投资主体年度建设充(换)电设施功率总数不少于1000千瓦(以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计算),换电设施不受此条限制;
3.申请财政补贴前,新建充(换)电设施应通过高新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的正式验收;
4.申请财政补贴前,投资主体将新建充(换)电设施应按互联互通要求接入市级平台。
(二)申领区级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充(换)电设施建设地址在高新区范围内;
2.工商注册地、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且从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经营管理等业务的企业,具体以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为准;
3.投资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4.单次备案充电桩数量不少于5个,建设用地规模不少于150平方米;
5.充(换)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已获得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贴。
第二条 对在西安市行政区内新购新能源汽车,且在自有车位上新建固定充电桩的个人,按照市级补贴标准执行。
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申领财政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领人充电设施需经高新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验收合格。
(二)申领人在西安市行政区内新购并挂牌7座以下(含7座)乘用车,新购车辆应满足《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领附加条件》(详见附件1)。
(三)申领人在高新区范围内的自有产权车位(宅基地)上新建固定充电桩。
(四)申领人、新购车辆所有人、充电设施产权所有人、车位产权所有人应为同一人或同一家庭(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并提供合法有效证件。
(五)申领人需按要求在市级平台进行充电设施信息登记,鼓励有通讯能力的个人充电设施按要求接入市级平台。
(六)申领人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财政补贴。
第二章 公(专)用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第三条 在2020年9月25日前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投入运营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7〕80号)明确的:“对在我市备案、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的新建充(换)电设施,给予充(换)电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一次性财政补贴”标准执行。
第四条 在2020年9月25日后(含)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投入运营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依据接入市级平台充电交易信息记录的用电量给予运营补贴,文件执行期内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市级补贴标准为0.15元/度,高新区在市级补贴基础上每度电再补贴0.15元。
第五条 新旧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凡享受过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的主体,不再享受本细则的运营补贴。
第三章 个人自用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第六条 对在本细则执行有效期内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按照市级文件执行,给予10000元/根一次性建设及电费补贴。
第四章 补贴申报及资金发放程序
第七条 公(专)用充电设施市级运营补贴申报及资金发放程序
(一)每年8月25日前,公(专)用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向高新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提交《西安市公(专)用充(换)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公(专)用充电设施经高新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验收通过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市住建局汇总。
(三)市住建局将建设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市级平台对申报充(换)电财政补贴条件进行核实,并对截止当年7月底的充电交易用电数据进行真实性、有效性统计校验,汇总形成拟补贴项目用电量信息统计表报市发改委。
(四)市发改委组织召开工作专班会议,研究确定拟补贴对象和资金,通过官方网站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报市级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依据计划向高新区财政局下达市级补贴资金预算。
(五)高新区财政局依据市级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及时将市级补贴资金兑付到位。
第八条 公(专)用充电设施区级运营补贴申报及资金发放程序
(一)公(专)用充电设施投资主体每年获得市级补贴资金一个月内,向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提交《西安高新区公(专)用充(换)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对照市级补贴资金计划,审核区级补贴资金申请,向高新区财政局报区级补贴资金计划。
(三)高新区财政局依据计划及时将区级补贴资金兑付到位。
第九条 个人自用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及资金发放流程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经高新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验收通过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市住建局汇总。
(二)市住建局将建设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市级平台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申领财政补贴的资料进行逐一核实,结果报市发改委。
(三)市发改委组织召开工作专班会议,研究确定拟补贴对象和资金,通过官方网站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报补贴资金计划。
(四)市财政局依据计划向高新区财政局下达市级补贴资金预算。
(五)高新区财政局依据市级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及时将市级补贴资金兑付到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充(换)电设施验收请参照《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及补贴资金申请实施细则》(市发改能发〔2015〕633号)。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领条件
2.西安市公(专)用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
3.西安高新区公(专)用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印发
附件1
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领条件
为积极落实中省有关政策要求,合理引导市场,保证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提出以下条件。
一、对新购新能源汽车的要求
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销售开票、挂牌登记时间应在2020年9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二)车辆应被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纯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应不少于70千瓦;纯电续驶里程(工况法)应不少于300公里。
(四)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应不少于50千瓦;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应不少于50公里。
(五)拥有自主品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厂商指导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换电车辆不受此指导价限制。
二、对新建充电设施的要求
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应为固定安装的全新设备,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二)在个人产权车位(宅基地)的要单独接线,设置独立电表,安装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