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福州市交通委正式发布《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从当天开始实施。
在驾驶员要求方面,《实施细则》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提出了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七大条件。其中,在驾驶员户籍要求上,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具备福州户籍,规定“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公安机关签发的本市居住证”。
针对网约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实施细则》对车辆准入要求更加明确。《实施细则》要求,网约车车型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轴距2700mm、排量1.8L(或1.6T)以上,且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2万元(含)以上。如是新能源车型,应具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轴距2650mm(含)以上、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等条件。
同时,网约车必须是本地市车籍,且车辆车龄自车辆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含);还必须是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此外,顺风车、拼车等私人小客车合乘被明确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对于违反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定的,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实施细则》还指出,相关部门将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福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