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工信部对实施5个月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发布补充通知,要求已进入公告的25家企业的典型产品,按照新国标重新检测,并于2016年6月底前提交报告。我们将从内忧外患的局面、市场与体制的冲突、攘外安内的举措、行业走势的影响四个方面,剖析空降的规范通知。
一、内忧外患的局面
1,高市场集中度,中小企业扎堆
据GGI的数据,2015年,锂动力电池市场前4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为53.9%,前八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为69.8%,说明行业进入壁垒较高。而在这种高集中度的市场中,截止2016年4月,却存在超过150家企业。
2,传统行业萧条,转身电池的“投机者”
自房地产萧条、加工制造业“赔本赚吆喝”开始,部分“高瞻远瞩”的企业投机锂电池,进行简单的电芯组装+Pack,散落在各大经济开发区。
3,国内企业扎堆入市,外资巨头组团抢占市场
2015年,新能源板块上涨150%,几十家公司通过并购、增资进入电池领域。同时,韩国SK、SDI、LG三强、日本松下等在西安、南京、大连等地加快布局,用本国的技术,雇我国的工人,占我国的市场,养本国的团队。
4,安全事故与企业骗补,产品品质与监管问题双报警
进入2016年,商用车、乘用车的自燃事故频发,对电池单体,包括电池系统的安全检测,提出了进一步要求。而骗补风波,揭露监管机制存在极大漏洞。
二、市场与体制的冲突
1,客车市场地方壁垒高筑,催生动力电池“亚健康”
客车市场集中度低的部分原因在于地方壁垒,例如公交系统的新能源汽车与电池的本地采购,养活了一批中小企业,同时产品质量品质难以保证。
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网公布数据,截止2015年末,我国生产纯电动客车企业高达42家,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企业高达15家。当年,新能源客车企业电池总用量9.63GWh,带动锂电池市场规模241-289亿元人民币(电池系统2.5元-3.0元/Wh)。
2,带“高新技术”的帽子,举“产学研”牌子,撑地方的面子
有钱无出路的老板,有名无资金的教授,有权力缺GDP的政府,聚焦锂电池时,投资有了,土地卖了,项目立了,技术转化了,钱包鼓了。
高新技术类企业、某某大学、某某教授的研发团队、产学研示范基地、地方项目、某某客车供应商等“名牌”,向传染病一样蔓延中小企业的宣传页面。
[pagebreak]三、攘外安内的举措
“规范条件”及其补充通知,对于肃清市场、引导技术进步、促进自主品牌良性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高标准提高行业门槛,提升产品品质,杜绝鱼龙混杂
一是标准层面,例如,模组及系统的容量差异(单体5%,系统7%)及低温能量标定等,考验Pack工艺;新工况循环图谱,乘用车及商用车工况分离,针对性更强;充放电倍率提升至1C,低温环境对磷酸铁锂,循环寿命(500次SOC 90%,1000次SOC 80%)对三元系考验加大。针刺针长度最短5mm、单体加热130oC、挤压变形30%等设置,强化的是产品安全性。二是,对产能及技术能力要求,设置硬性门槛。
2,年度报告的提交,对竞争淘汰企业退出提出要求
通知中,明确指出已列入公告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在线提交年度发展报告,包含完整的配套应用证明材料。这种动态监察,相当于对已进入门槛,但在未来竞争中,有可能丧失市场的企业,设立了退出的要求。
3,防止外资企业简单制造套取利润,为自主品牌发展赢取缓冲时间
首先通知及规范中并无“外资”等字眼出现,说明市场对外资是敞开的。同时,研究机构设立等技术要求,又避免了外资企业只进行简单加工生产,套取利润的风险。而提高针刺、挤压、高温以及高倍率下循环寿命等测试条件,对外资的三元材料的针对性更强,一定程度为国内企业发展,特别是三元系提升赢取缓冲时间。
四、行业走势的影响
1,电池供不应求周期加长,范围扩大,电池系统价格短期内提升,产品A、B、C档次区间划分明显,以应对新能源整车产量不同的企业(订单数越大,获得的产品档次越高),甚至可能引发规模较小的新能源整车企业的退出,尤其是客车企业。
2,投融资及股票市场的资金等资源,靶向聚焦“目录内企业”,进一步牵动社会零散资金引入动力电池板块,同时,引发更广泛社会关注,动力电池行业快速由被动式政府补贴发展模式转入主动市场化发展模式。
3,前期中小企业的退市潮出现,进一步导致规模企业竞争加剧,兼并重组频出,市场最终进入几家企业的寡头竞争阶段,出现几家国际巨头。
4,外资与国内企业合作合资日益加深,特别是与掌握下游资源及政府背景强的整车企业,整车企业依托外资介入动力电池核心,外资企业需要整车企业的“上下”资源。
5,新国标的推行、资金大量涌入、竞争企业范围缩小,中期看电池价格将趋于稳定,技术创新及工艺改善将成为企业发展主要动力,动力电池迎来飞速发展期。
五、建议
1,明确申请以及结果发布的时间,在初期适度增加每年申报的频率;
2,对组织专家评审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示,尽量量化评审指标,减少主观评价,按评审项目公示专家名单;
3,对不能获取资质的企业的详细结果进行公示;
4,进一步明确对企业的年度审核机制及标准;
5,明确检测机构、评审专家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追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