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及一系列产业振兴战略决策精神,为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共同组织实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并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这一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旨在以科技创新和产业振兴政策支持自主创新,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2009年1月23日,财政部和科技部已印发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财政补贴办法中明确,中央财政重点对试点城市购置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参与示范推广试点的低排放、低能耗混合动力汽车,视车型以及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不同,可以得到0.4万元到42万元不等的成本差价财政补贴;而参与示范推广试点的零排放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也会得到6万元到60万元不等的成本差价财政补贴。该财政补贴办法同时要求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这一财政补贴措施对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培育、投资拉动和产业发展正在产生重大影响。
2月17日,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在京组织召开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会,启动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这是四部委联合组织实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的重要举措之一,对实现交通领域节能减排、拉动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正处于从研发向规模产业化过渡的重要关头。新能源汽车作为一种新的技术发展方向,在真正大规模市场化、产业化之前,还存在着车辆成本高、产业链不完整、基础设施不健全等诸多困难。因此,有必要通过政策引导加强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自主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组织进行大规模的示范运行,考核产品、培育市场、完善产业链、降低成本,使我国自主创新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逐步发展成为有竞争力的产品,加快实现产业化。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在即将开展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中,各示范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扎实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各项工作;我国汽车企业也要紧紧抓住当前大好机遇,在《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等一系列产业振兴政策措施的支持下,积极配合国家科技和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不断完善技术链和产业链,及时为示范城市提供质量可靠、性能良好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并要与示范运营单位紧密配合,为运营车辆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2月17日,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委在京为13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授牌,进一步明确财政补贴的标准,并对推进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在四部委联合召开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说,中央财政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按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价差,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财政部公布了由该部和科技部出台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重点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地方财政重点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给予补助。
记者24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科技部日前发出了《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试点工作的通知》,在13个试点城市公交、出租等领域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