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换电头条(微信公众号:chd2005s)获悉,近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计划到2030年,全面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实现农村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全省累计建成充电桩8万台建设目标。
优化完善充电网络布局: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10%的小型客车停车位比例同步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条件,新增设施原则上鼓励推广和使用额定功率120千瓦及以上快速充电桩。
加快重点区域建设:积极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鼓励技术和机制创新: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积极推动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技术研究,加快试点建设车网互动(V2G)应用场景。
详情如下: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QHFS02-2025-000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构建我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持续完善我省充电网络,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等大宗消费,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更加完善的充电设施网络,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大宗消费和以旧换新,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青海实际,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安全便捷、创新融合”基本原则,制定《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计划到2030年,全面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实现农村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全省累计建成充电桩8万台建设目标。
一、优化完善充电网络布局
(一)建设便捷高效互联互通的公路充电网络。有序推进高速、国(省)道及重要县乡道路沿线科学布局充电基础设施,加快补齐省内主要城市间路网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实现跨区域充电服务有效衔接。结合我省实际及西宁-海东都市圈一体化发展格局,优先推进东部城市群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向全省辐射。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充换电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10%的小型客车停车位比例同步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条件,具体视场区大小、所在地理区域、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加快既有充电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新增设施原则上鼓励推广和使用额定功率120千瓦及以上快速充电桩,以满足快速、高效的充电服务需求。(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设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因地制宜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居住区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设施,办公区和“三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设施。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他区域有序延伸,大力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合理利用城市道路邻近空间,充分挖掘城市边角地块建设潜力,建设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利用院内停车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设施。(各市州政府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优先在乡镇机关、县乡企事业单位、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布局公共充电设施,并紧密衔接乡村建设规划,积极推动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加快实现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各市州政府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重点区域建设
(一)积极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市州为单位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健全“一站式”协调机制,推进居住区固定车位充电设施应装尽装。认真落实新建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积极推动已建成居民小区停车位统一改造,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及周边场所配建公共充电设施。鼓励私桩共享模式,鼓励开展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鼓励充换电运营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供电部门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时,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各市州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推动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三中心”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为重点,加快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引导充电设施合理布局、规模适度超前,推动充电运营企业逐步提高快充设施占比。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对公众开放。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积极推进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结合城市公交、出租、道路客运、环卫、物流等专用车辆充电需求,加快在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换电站。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各市州政府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一)优化审批流程。各地要优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梳理形成市州级建设审批备案指南,个人自用桩无需备案和办理规划、建设和施工许可证;专用桩需备案,无需办理规划、建设和施工许可证;公用桩需备案,其中结合既有停车场建设的,无需办理规划、建设和施工许可证,结合新建停车场、公园绿地建设的,纳入主体项目同步报批,独立占地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办理规划、建设、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设计备案手续。(各市州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应用。进一步升级完善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明确信息采集边界和使用范围,推动公共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全面接入,引导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鼓励私人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提升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充电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充换电基础设施预警、监测及管理机制,加快充电服务APP开发,提升全省“充电一张网”的智能化、便捷化水平,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企业投资建设和居民充电找桩提供有力支撑。(省能源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按职责负责)
(三)创新运营管理模式。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全力支持充电运营企业开展居住区充电桩“统建统服”,有偿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全面推广“一桩多车、临近车位共享”等模式,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满足临近居民充电需求,提高充电设施利用效率。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整车企业、互联网企业积极探索商业合作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充电市场的监管,适时组织对充电桩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及时发布抽查结果,对低价倾销或高价垄断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恶性竞争行为,要及时约谈相关企业,并采取纳入市场黑名单等方式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责。严把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建设、运维企业的准入条件,规范安装、运维、充电等环节操作规程,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标准,确保所有充电基础设施均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鼓励各市州出台公共充电车位专项管理办法,解决油车占位及新能源车长时间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的问题,引导建立良好的充电秩序。(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安全管理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明确全链条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质量安全、运营安全和信息安全,着力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加强集中充换电场所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居住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和检查监督机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溯源。全面压实充电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运维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及监督等举措,鼓励投保安全责任保险。严格落实配套供电、集中充电场所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加强管理人员安全业务培训,定期对存量充电桩进行隐患排查。强化农村地区充电设施管理,引导农村居民安装使用独立充电桩,并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及接地设备,提升用电安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电网企业应做好电力保障,对“两区”、“三中心”及乡镇等待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的供电条件进行摸查,将充换电设施负荷和容量需求纳入全省各层级电网规划统筹考虑,及时改造升级供电能力不足的配电网,提升配电网供电保障能力。供电公司直供小区因充电桩接入配变容量不足时,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非供电公司直供小区因充电桩接入配变容量不足时,由产权所有方提出增容申请并由产权所有方进行投资建设。应积极提供便利接网条件,优化流程,提高效率,限时办结。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推广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接电“联网通办”模式,为运营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电网接入服务。(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负责)
六、鼓励技术和机制创新
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积极推动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技术研究,基于电网调度调峰需求,利用电动汽车灵活机动、移动式储能特点,加快试点建设车网互动(V2G)应用场景, 推动关键技术示范应用。加强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系统、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研究。持续优化电动汽车电池技术性能,加强新体系动力电池、电池梯次利用等技术研究。推广普及机械式、立体式、移动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组织保障
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应强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着力点,特别要把居住区、公路沿线等重要应用场景纳入重点民生实事加快推进。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分类分场景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研究制定居住区“统建统服”试点工作方案和农村地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专项支持政策。各市州政府落实统筹推进主体责任,因地制宜研究资金支持机制,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参与建设运营。加大用地支持,依法依规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和示范引领,不断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质量和公众满意度。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来源: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