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漳县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
《通知》提到,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新能源汽车可以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年度公务用车采购总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其中,对于路线相对固定、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100%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车辆租赁服务的,应当优先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
原文如下:
南漳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预算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财办库〔2024〕269号)有关要求,为加强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管理,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现就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充分了解新能源汽车的功能、性能等情况,结合实际使用需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新能源汽车可以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年度公务用车采购总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其中,对于路线相对固定、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100%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车辆租赁服务的,应当优先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指导和督促所属预算单位落实好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车使用有关保障工作。
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的相关工作,积极推进相关要求顺利落实。
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县财政局反馈。
县财政局联系电话:5236456
南漳县财政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