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慈利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慈政发〔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慈各单位:
现将《慈利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慈利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慈利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湘发改能源规〔2021〕9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能源规〔2022〕10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设施,主要分为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自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建设的自用车辆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等专属停车场(单位)建设的为公务车辆或单位(员工)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为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内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道路停车位、加油(气)站等区域建设的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慈利县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以(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速度为前提,以方便电动汽车充电为目标,按照“适度超前、均衡布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约集成、分级分类”的原则,积极构建形成网络体系;以“科学布局、供需匹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总体原则,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编制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电力设施规划、路网规划、停车设施规划、消防规划等规划进行有效衔接。
第五条 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 根据(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需求,逐步提高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对于既有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提升充电桩接入能力,逐步推进具有配置或预留充电桩建设条件的停车位比例提升至10%;对于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配置或预留充电桩建设条件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车位的10%,鼓励按照不少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或预留充电桩。
第六条 优先选择中心镇、中心村,包括乡镇广场、风景区、礼堂公共区域停车场、农家乐等场景布局充电桩,鼓励在非中心镇的人流密集镇、加油站、美丽乡村等场景布局建设。
第七条 结合“四好农村路”“美丽公路”建设,稳步推进普通公路沿线、交通枢纽站场、驿站、加油站、停车点、养护道班等布局充电桩建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鼓励电网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充电桩运营商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应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等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规划、土地、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施工单位需具备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政府、事业单位等有关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企业投资充电设施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备案;居民个人自用两个及以下充电桩项目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建设完成后由国网慈利县供电公司统一汇总按季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一)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场(位)及个人车库、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充电设施建设内容包含于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范围,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发生变更的,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电站,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须通过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须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CMA检测资质认定,检测范围包含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内容。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细则》对充电设施新建投运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电网投入使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是指提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从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含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拥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电压电工不少于2人,1人具备基本消防设施操作能力。
(三)纳入湖南省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目录。
第十五条 充电桩运营企业可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的收取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将充电基础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
(三)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服务过程中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及本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
第十八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充电桩建设运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积极推动我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统筹充电设施建设验收和运营监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供电公司编制和完善充电桩专项规划,引导推进新能源汽车与充电设施协调发展。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供地阶段将充电桩配建数量以及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在方案审查阶段对充电桩配建数量以及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进行审查;为新增用地的充电桩建设项目提供土地保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充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纳入建筑工程审批验收范围,并指导协调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公共交通停车场、交通枢纽等领域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推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桩计量监管,依申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电动汽车充电桩进行检定。负责对电动汽车充电桩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配建充电设施公共停车位管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配合明确充电桩建设、使用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农村地区充电设施建设。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内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环卫车辆充电设施建设。
国网慈利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充电设施接电保障服务工作。
属地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引导各方支持充电桩建设、改造,协调解决充电桩及配套建设、改造过程中的政策处理等问题。
县发改、科工信、能源、交通、住建、城管、文旅、应急、消防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单位要认真落实国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督促加以整改。运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运营服务中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