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安徽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并在安徽省内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或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的,按消费者所购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价税合计)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新车价格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燃油乘用车补贴8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0000元;新车价格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0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2000元;新车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3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5000元。其中,旧车须在2025年1月8日(含当日,下同)前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新车须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
第二条 做好汽车置换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仅部分取得转让后的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含转让签注)、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3类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3类证明材料的,可以参照第一条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其中,个人消费者所转让的旧车,须在2024年9月7日前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所购买的新车,须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登记的乘用车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所有权转移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转让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获得方式须为“购买”。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安徽省内购买新车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不限安徽省内注册登记)。
第四条 转让旧车所有人、购买新车所有人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人须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且所购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或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转让旧车并购买二手乘用车的,不属于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公开征选的省服务平台,填报银行卡账号信息(I类账户),旧车车辆识别代号,转让后旧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含转让签注)原件照片、电子件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申请受理地(即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旧车转让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含转让签注)和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
依照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申请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其所提交的转让后旧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含转让签注)和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须符合3类证明材料部分取得和全部取得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地方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申请人通过公开征选的省服务平台查询审核进度。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在系统退回时通过省服务平台将补正信息反馈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及时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履行公示程序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八条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按照9:1的原则共担,省级和市县财政分担办法另行确定。补贴资金超出中央及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财政自行承担。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综合各市人口、汽车保有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市支持资金规模并预拨各市,支持各市启动相关工作。
第十条 2026年1月31日前,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完成补贴资金最终清算(含已发放和已清算但未发放),报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026年2月10日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汇总各市全年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开展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
各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配合,确保资金安全、审核迅速、发放及时。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各市公安、税务等部门负责补贴申请审核,及时报送资金安排意见。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各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各市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置换更新,不得要求个人消费者在特定汽车销售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让旧车、购买新车,不得另行设定具有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各市设立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市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四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市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