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换电头条(微信公众号:chd2005s)获悉,12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
《通知》提出: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新能源汽车可以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年度公务用车采购总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
其中,对于路线相对固定、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100%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车辆租赁服务的,应当优先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指导和督促所属预算单位落实好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车使用有关保障工作。
充换电头条(微信公众号:chd2005s)了解到,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11月,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56.6万辆和151.2万辆,环比分别增长7.1%和5.7%,同比分别增长45.8%和47.4%。截至11月,我国新能源汽车连续4个月渗透率过半。
从中央层面出台的相关文件看,2014年7月,国管局、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相关公共机构在公务用车更新时,新能源汽车占比不得低于30%且逐年递增,促使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优化车辆性能,如提升电池续航里程、改善车内智能配置等,以满足公务出行的多样化需求。
2016年6月,国管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将中央国家机关新能源公务用车采购比例提升至50%,彰显了中央政府持续推动绿色采购、强化节能减排的坚定决心。
2022年5月,财政部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应采购新能源汽车,加大了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的政府采购力度。
2024年9月,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明确机要通信用车等原则上应配备新能源汽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新能源车能满足需要时应优先配备;统筹新能源汽车采购比例,要求各部门编制计划明确采购数量,新能源汽车占比应达到“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推进办公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原文如下: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
财办库〔2024〕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集中采购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国管节能〔2021〕195号)等有关要求,为加强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管理,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现就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充分了解新能源汽车的功能、性能等情况,结合实际使用需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新能源汽车可以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年度公务用车采购总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其中,对于路线相对固定、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100%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车辆租赁服务的,应当优先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指导和督促所属预算单位落实好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车使用有关保障工作。
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19日
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