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明确经营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
随着电动汽车充换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相关政策的优化调整,为进一步做好行业服务和监管工作,通知就项目登记有关问题明确了:以“共享充电桩”等名义运营的共享平台上的充电设施,为消费者提供充电服务并收取电费及服务费用的,应视为“经营性”充电设施,需按要求进行项目登记。
经营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登记工作属于行政备案(而非行政许可),备案材料或者结果不能作为私权纠纷或者其他方面违法的抗辩依据。
原文如下: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明确经营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行业协会,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
为规范全市经营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登记管理工作,我局于2022年印发了《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随着电动汽车充换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相关政策的优化调整,为进一步做好行业服务和监管工作,现就项目登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营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登记工作属于行政备案(而非行政许可),其目的是为了便于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并不是对项目产权归属或者其他方面(如用地、环保、违建等)的合法性进行背书。备案材料或者结果不能作为私权纠纷或者其他方面违法的抗辩依据。
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规定,“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因此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登记材料对项目的用地性质不作要求,其用地的合法性企业应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既有停车位的事实由申请人自行证明,可以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车位权属证明、停车位备案证明、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等。
三、在既有加油站内(用地红线范围内)加建充换电设施的,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对场地使用证明和用地性质可以免于审查,只做整理归档。
四、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意识,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避免企业反复提交材料,对项目登记原则上不增加额外条件或要求。
五、以“共享充电桩”等名义运营的共享平台上的充电设施,为消费者提供充电服务并收取电费及服务费用的,应视为“经营性”充电设施,需按要求进行项目登记。
六、根据近年来的实施情况和工作反馈,我局对经营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登记流程及申请材料进行了梳理(见附件1、2),便于阅读和理解,基本内容没有改动。
七、本通知中与原项目登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广州市经营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登记流程
2.广州市经营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登记申请材料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10日
(联系人:黄家煜,联系电话:8351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