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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印发

日期:2024-11-06    来源:双鸭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际充换电网

2024
11/06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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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 充电桩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提高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建)〔2023〕38号)和省发改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专项行动计划>及2022年工作计划的通知》(黑发改电力函〔2022〕150号)文件精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制定了《双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双鸭山市财政局

双鸭山市交通运输局  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

2024年10月15日

双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方案

为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发改规〔2017〕2号)、《双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中央和省补资金使用方案》双发改联〔2023〕124号,现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补助资金来源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中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专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享受资金的充电设施须纳入黑龙江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资金使用对象

本方案中所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在双鸭山市4个行政区内建设运营,并接入服务平台,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包括电动乘用车、客车、货车、专用车、公交车等各类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公用、专用直流和交流充电设施。

(二)资金申请条件

建设运营单位申请资金,充电设施须同时满足6个条件:1.2020年至2024年9月底新建并投运的充电设施;2.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管理要求;3.充电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控;4.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等便捷支付;5.对充电和运营数据实行采集存储,并达到数据共享和互通互联要求。6.充电设施的功率应与供电业扩报装中的内容和规模相符。

三、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以我市印发的《双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中央和省补资金使用方案》双发改联〔2023〕124号通知文件为依据,按照文件资金节余总额和2020年至2024年9月底经审核合格的新建充电设施的额定输出功率总量进行平均分配。

四、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已报装的充电设施基础数据。

(二)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制定《双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方案》。

(三)市财政局负责将上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局的分配意见,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四)市发改委、市交通局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申报、审核及发放,并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资金申请流程

(一)项目申请材料

申请充电设施资金的企业须填写《双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市发改委、市交通局申请并填报好申请表,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二)项目公示内容

对经初审上报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在双鸭山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向社会公示5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对企业进行重新审核。

(三)资金确认拨付

市财政局依据市发改委、市交通局资金分配意见,将资金进行拨付,由市发改委、市交通局按流程履行支付程序。

六、监督惩戒机制

(一)项目监督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对获得资金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资金执行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财政局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项目惩戒机制

申请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拒不兑现承诺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获得资金的项目单位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同时保证该充电设施自投运起至少 5 年内能够正常提供充电服务,如 5 年内未正常提供服务的,必须退还资金。其中,服务时间少于 3 年的,退还 50%资金;服务时间大于 3 年少于 5 年的,退还 30%资金。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4?年 12 月 31 日。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本方案相关内容。

附表:双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申请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供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除需单位和组织填写的外,其余均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方经办人填写。

2.照片采用 JPG 格式照片,容量不超过 10M,照片内容需要包括新建充电基础设施整体形象、配套配变铭牌参数等内容。

3.本表须填一式3份,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留存。

表一:

申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基本情况明细表

表二:

申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运营单位执照文件

表三:

申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购置发票

表四:

申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项目的企业承诺书

表五:

申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项目站点形象照片

表六:

已接入黑龙江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佐证材

表七: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经初审,上述企业符合申报资金要求,如有情况或问题,可在公示期内(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月8日,5个工作日)反映,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应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对线索不清的匿名信和匿名电话,公示期间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4243932  电力新能源科

附件:11.4公示充电桩明细(2020-2024.9新建)(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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