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湖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2024年湖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市经信局)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对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智能物流装备、生物医药、特种材料、绿色能源、地理信息+、仿生机器人及数控机床等领域的成套、整机或核心关键零部件(材料)强链补链项目,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以内。
原文如下: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湖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4年湖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市经信局)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预算编制、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湖州市市直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州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3-2025年)》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实施期内按照当年年初专项资金预算总额进行控制。到期后根据政策评价结果,确定相关支持政策的保留、调整或取消。新的实施细则出台前仍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支持对象、扶持重点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支持对象为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内外单位。
第四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扶持重点分为推动产业创强赶超、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动绿色低碳引领、完善创新制胜体系、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企业服务环境等六个方面。为加快打造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建成全国绿色智造名城,我市聚力打造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半导体及光电、智能物流装备、生物医药、特种材料、绿色能源、地理信息+、仿生机器人及数控机床等八大新兴产业链、深入推进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大力实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突破第三代半导体、汽车电子、大数据、云计算等未来前沿领域。
第五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支持新兴产业投资扩量。对制造业重点支持领域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当年项目申报条件的新建项目,给予分档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以内。对半导体及光电重点建链产业项目,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15%—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以内;对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智能物流装备、生物医药、特种材料、绿色能源、地理信息+、仿生机器人及数控机床等领域的成套、整机或核心关键零部件(材料)强链补链项目,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以内。对八大新兴产业新增用地(不含盘活、收购、补投)且计划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建项目要求给予设备投资奖励;对其他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重点提升项目,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以内。
2.支持制造业重大投资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八大新兴产业链,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含土建投资、设备投资和工控软件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照项目主体厂房结顶、设备安装投产两个时间节点,分别给予20%、40%的预付奖励,预兑付金额不超过最高奖励金额的20%、40%。剩余部分待项目清算后另行拨付,具体奖励资金以项目预计设备投资(不含税)和对应产业补助比例进行计算,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限额同新建投资项目奖励。
3.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对设备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且符合当年项目申报条件的“零土地”技改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以内。对“标杆示范”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在原基础上提高4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推动印染、水泥、铸造、墙材四个提标提效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引导造纸、玻璃、化学纤维、水泥及制品等行业产能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对其实施的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除节能技改),不予设备投资奖励。对纺织(化学纤维除外)、钢结构、印染、铸造等一般传统行业给予技术改造补助,新建项目不给予设备投资奖励。
4.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对计划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其中实际设备更新投资不少于300万元(含)的设备更新项目,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的予以补息。通过银行贷款的,按照项目设备贷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年化1%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通过融资租赁的,按照设备融资租赁贷款实际投放金额年化1%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多个项目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80万元。
5.支持历史经典产业健康发展。对历史经典产业中涉及传统工艺、技艺的发掘、保护、创新项目,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以内。对新获得国家、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工作室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以内、10万元以内。对新获得和通过复评的高档丝绸标志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以内、10万元以内。参加市级以上机关单位、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国内外展示展销活动,按标准展位费给予全额奖励。
6.强化湖笔企业示范培育引领作用。开展重点湖笔企业评选及复评,对新认定或通过复评的重点湖笔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以内。对首次实现“小升规”的重点湖笔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以内,连续三年保持不退规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内。对引进市外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全国文房四宝毛笔大师,在湖州新办湖笔生产企业并上缴养老保险的,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每年联合评定后,分别给予15万元以内、3万元以内、3万元以内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对新获得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技师)职称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内。
7.强化湖笔技艺传承人才培养。对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湖笔企业,在“水盆”“择笔”关键工艺上招收新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上缴养老保险的,连续三年,每年按照每人3万元标准给予企业奖励。鼓励职业院校、成人学校、湖笔协会举办湖笔制作培训班,经市经信局事先登记的,按照取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专业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的学员数量,给予培训组织单位1000元/学员的制笔补贴。每3年举办一次湖笔制作职业技能竞赛,对获得竞赛第1-3名、第4-6名、第7-10名的技能工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以内奖励。湖笔技能竞赛活动经费预算事先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报备,经审核后在湖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实列支。
8.鼓励湖笔行业提档升级。鼓励湖笔生产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当年新增生产性投入(仅限生产设备和辅助设施)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以内。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500元的奖励。对牵头起草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30万元以内、10万元以内奖励。对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性展示展销活动,需事先将展会简介、参展单位及展位数等向市经信局、财政局登记,按标准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一年内最多补助6个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补助不超过1万元。展位特装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事先登记,经审核后,按照实际金额的80%给予补助。
9.鼓励湖笔企业新业态跨界融合发展。鼓励湖笔企业探索与国际、国家博物馆等文化单位开展IP深度合作,对授权联名的湖笔产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内。在国家、省政府部门主办的文创旅游类评比活动中获得最高奖项的作品,分别奖励5万元以内、2万元以内。对湖笔企业与文创公司合作开发展现“湖笔+湖州”符号元素的文创产品,产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评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内。
10.支持湖笔企业拓展销售渠道。对湖笔生产企业在长三角地区的高速服务区、高铁站、机场、4A级以上景区新开设以展示湖笔产品为主的专卖店满一年且湖笔年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的,每个专卖店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以内,每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个。
11.鼓励湖笔技艺文化挖掘推广。对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湖笔制作技艺的发掘、恢复、传承和创新类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以内。对公开出版发行湖笔相关专业书籍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以内。对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在高校新建工作室满一年,经市经信局事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内,每年新增带徒超过5人的,再给予2万元以内补助,最多连续补助三年。对市级以上社会团体举办湖笔研学、书画名家交流等湖笔相关活动,且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经市经信局事先备案的,按组织经费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12.深入推进“未来工厂+产业大脑”。支持智能制造新型生产组织建设,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400万元以内、100万元以内、50万元以内。对工信领域列入省级“行业产业大脑”建设试点的,验收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以内。
13.支持数字化改造。加快推进工业企业和重点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百亿元以上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全覆盖,对软性投入300万元(含)以上的产业数字化和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按软性投入的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以内。
14.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快速成长,给予最高50万元上台阶奖励。对首次列入数字经济创新企业百强(中科院《互联网周刊》、中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eNet研究院联合公布),省级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奖励30万元以内。实施《打造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升级版实施万物智联强市2.0行动方案》,对经认定的数字经济示范楼宇给予最高500万元以内奖励。
15.支持数字服务能力提升。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以内、50万元以内;对服务企业超200家、连接设备超1万台的,奖励200万元以内;支持专注细分行业服务,对服务同一行业企业超100家、连接设备超5千台的,奖励100万元以内。
16.鼓励企业节能降碳。对节能降碳技改项目按节能设备及装置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以内。对设备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资源循环综合利用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以内。
17.打造绿色制造品牌。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以内、50万元以内、50万元以内、50万元以内;对首次被评为省级绿色低碳(零碳)园区、绿色低碳(零碳)工厂的,分别奖励50万元以内、30万元以内。
18.推进产业链创新链协同。优化产业链企业分工与协作,对经认定的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奖励以内。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重点高新技术产品,每个奖励20万元以内。
19.打造技术创新平台。对被评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以内、100万元以内;对被评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以内、50万元以内。对被评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服务型制造企业(项目、平台)的,奖励50万元以内。
20.推动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三首”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以内、50万元以内。对享受国际国内、省级“三首”产品风险补偿政策的,按不高于实际保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以内。对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奖励20万元以内。对获药品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每个品种分别奖励800万元以内、300万元以内。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新取得仿制药注册证书的,每个奖励300万元以内。支持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推广应用,加速推进产业化的,每个品种当年最高奖励200万元以内。
21.促进培大育强。深化冠军领航攻坚,支持转型升级、竞争力提升,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规模大、效益好、增长快的制造业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以内。根据市委办相关文件精神,实施新一轮“金象金牛”大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对当年认定为“金象金牛”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以内、10万元以内;对连续三年认定为“金象金牛”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以内、50万元以内。
22.支持专精特新。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的,分别奖励100万元以内、50万元以内、30万元以内。对当年认定为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的,奖励30万元以内。
23.创优服务生态。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购买才企对接、人才服务等第三方服务。中标单位需围绕“人才强企”战略,加大引进高层次产业人才、举办才企对接会、拓宽企业引才覆盖面等,提高企业参与度、提升湖州产业人才工作在全省全国的影响力。对获得工业企业“人才强企”指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以内、15万元以内、8万元以内奖励。支持中小企业购买专业服务,服务券兑现不高于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含税)的50%,每家企业年兑现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支持企业参与“创客中国”大赛,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以内、50万元以内、20万元以内奖励。支持“企小帮”志愿服务,对评为优秀志愿服务工作站和优秀“企小帮”志愿者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24.强化平台保障。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奖励园区运营机构100万元以内、50万元以内、30万元以内。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示范园区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50万元以内。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以内、30万元以内。
25.关心关爱企业家。持续提高企业家保健中心服务能力,提供重点骨干企业负责人免费健康体检和全程健康管理服务。加大对企业家、高端人才培训力度,按培训计划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且贷款额度为30-200万的女性创业贷款,按照3%的标准择优进行贴息。
26.其他。确因工作需要,开展支持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咨询、诊断、活动等政府购买服务,需经过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审、市经信局党组会审议、向市政府请示等流程后支付。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方式
第六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的方式进行分配,项目类别主要包括认定类、承诺类、申报类三类事项(三类事项详见附件1)。
第七条 资金拨付方式。市工发专项资金已全部纳入政策“一键兑”系统平台进行兑付,建立认定类、申报类、承诺类三张清单,并构建相应的拨付方式(拨付流程详见附件2)。
第八条 项目申报。
1.认定类事项。以国家、省、市相关认定文件或评定结果为依据,按确定的奖励标准及时拨付。政策“一键兑”平台通过部门录入、大数据抓取等方式得到企业可享受认定类政策信息,即可发起兑付流程,政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复核相关材料真实性后直接兑付。全程无需企业申报任何材料,仅需核对收款账户信息。市财政局、市经信局不定期报市政府同意后拨付。
2.承诺类事项。为提振企业信心,加快重大投资项目推进,突破投资项目“先投入、后兑现”的固有模式,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实行事中预付。市经信局相关职能处室制定发布承诺制办事指南,明确承诺条件、承诺事项、承诺内容、兑付比例,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持续动态跟踪。企业上传项目申报材料及承诺书,由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进行联合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后,实行事中兑付。待项目实施完毕后,结算并完成奖励兑付。
3.申报类事项。对申报类事项,实行“常态化”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或达到奖励条件时提交申报材料,由区、市政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拨付至企业。其中,单个项目(含区分担部分)奖补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需经市政府审批后再行拨付。市财政局、市经信局不定期报市政府同意后拨付。申报类事项采用政策“一键兑”平台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
4.其他。严格执行《湖州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差别化政策九条意见》,除历史经典产业项目等情况外,市工业发展专项中涉及的奖励事项按照亩均评价差别化政策应用。涉企奖励政策适用于市本级(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第五条第5-11、21(“双金”)、23(产业人才发展和服务券)、25、26款奖励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第21款企业增长奖励按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其余按市级60%、区级40%承担。同一企业的同一投资类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安排。认定类事项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奖励。项目申报、复核过程中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的,审计(评估)费用从工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三方专项审计范围主要包括生产设备及软件购置,包括整台套生产性设备、促进两化融合的软件投入、高低压配电柜、模具等。设备投入不包括生产性设备的辅助配套材料及设备,如消防设备、洁净车间(含风淋室)、洗(扫)地机、办公设备、客用电梯、安防监控设备、电线电缆、配套管道、冷风机、空调风扇以及土建工程、暖通设备、工程安装调试费、设备运费及保险费、研发人员与原材料费用、模板软件购买费用、知识产权申请费用等。
第九条 项目管理。
1.立项审批。市经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组织有关专家或有关部门对储备项目进行现场调查,结合信用核查报告,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对项目进行择优排序,提出立项建议。
2.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建设计划,落实专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项目建设负责人,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3.项目变更。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用、项目承担单位重组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性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项目要素的,由区经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经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批复。省级及以上资金的市级配套项目,按照我市政策规定执行。
4.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原则上由市经信部门通过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等形式,会同市财政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然后共同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市经信局、财政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经信局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监控等工作,相关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效益优秀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发现问题的,要督促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完成绩效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一条 区级经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跟踪指导,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资金使用管理和财务核算。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湖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企〔2018〕3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