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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牟县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印发

日期:2024-09-18    来源:中牟县人民政府

国际充换电网

2024
09/1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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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 充电桩

中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牟县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牟县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14日

中牟县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行动方案(2024—2025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4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郑政办﹝2024﹞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国家、省、市关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部署,助力我县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支撑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为核心,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快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能力达到全国先进行列。到2025年底,全县充电基础设施规模力争达到8200个。

二、重点任务

(一)城市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规范新建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核发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审查时,明确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容量应纳入居民变压器管理。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及电力企业在规划报批和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将充电设施配件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相关电力企业

2.加快现有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因地制宜推进现有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在具备建设条件前提下有需要的固定车位应装尽装;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居住小区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发展。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相关电力企业

3.完善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机制。住房保障、住建部门要联合消防管理部门、企业等指导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完成现有居住小区停车位加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综合评估工作。到2025年年底前,所有居住小区要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并对居民进行公示。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相关电力企业

(二)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4.推进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县直机关及县属国有企业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公共机构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其他企业按照上述标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牵头单位:县机关事务中心、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责任单位:相关电力企业

(三)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5.加快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公交、出租、环卫、物流、通勤、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可在自有停车场建设充电站或其运营线路沿途规划建设专用快充站,并鼓励对外提供公共充电服务,满足企业自身电动汽车发展与社会充电的需求。到2025年,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30%。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相关电力企业

(四)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6.推进公共场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冷库、加油(气)站、商务楼宇、旅游景区、公共文体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所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建设条件的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5%,新建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并将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结合实施旧城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工程,合理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牵头单位: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发展改革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其他相关单位

责任单位:相关电力企业

7.推进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文化公园、人文旅居乡村、黄河文化旅游带等各类旅游景区(点)、康养度假地既有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提高我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到2025年,全县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既有停车位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5%,预留充电基础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

牵头单位:县文广旅体局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相关电力企业

(五)综合充能项目建设

8.探索开展加油、加气、加氢、充换电等综合能源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充能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光储充放等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各乡镇(街道),相关电力企业

(六)超充站布局建设

9.加快超充站布局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具备大功率、充电快、噪音低、安全性高等优势的超充站,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架构的全新升级,积极推动充电行业产品升级,提供高效充电服务,提升电动汽车用户充电体验。到2025年,全县建成超充站14座。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其他相关单位,相关电力企业

(七)其他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0.加快城际快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按照停车位不低于4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加快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实现2023年年底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的基础上,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向所有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延伸,到2025年基本全部具备充电条件,实现有效覆盖。其中,国道沿线服务区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8台以上电动汽车同时充电需要,必要时增加移动充电基础设施。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相关电力企业

11.推进县乡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乡村振兴、新能源汽车下乡、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等工作,积极引导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公路交通枢纽及公共停车场等便利群众充电的场所,合理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构建“县域示范站+公路沿线充电站+村居充电桩”县乡村充电网络,到2025年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乡镇全覆盖。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局,相关电力企业

(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

12.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在公交、巡游出租、网约、租赁、驾考驾培、城市物流配送、公路及旅游客运、环卫、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运输、执法执勤及公务等公共领域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在私人消费、企业用车等非公共领域开展换电汽车商业化运营。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推广应用,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形成覆盖多领域、多场景的换电运营体系。支持电动汽车生产、大型运输等企业在高速服务区(站)建设布局换电站,加快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体系。到2025年,全县建成换电站1座。

牵头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九)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环境改善

13.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能力。停车场(库)运营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或个人负责运营管理的公共充电车位,鼓励采用新能源汽车与燃油车辆分区停放等方式进行秩序化管理。对于非新能源汽车占用公共充电车位的,鼓励运营单位采用智能车位锁、车牌识别等方式解决“油车占位”问题。

牵头单位:县城管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

14.加强充电运营市场秩序监管。严厉打击行业垄断、价格垄断、恶性竞争等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充电运营市场正常秩序,提高充电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检定工作,加强充电产品质量监管,促进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检定和服务管理能力。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

15.推进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构建全县统一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管理平台,全县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县级平台统一监管,探索发布全县站桩投资热点、建设热点、充电热点等信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费用结算等服务。与智慧停车管理平台融合互通,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停、充一体的用车服务,通过对充电数据的挖掘分析,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提供技术支撑。

牵头单位:县城管局

责任单位:县委智慧办、县住建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其他相关单位

16.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建设。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纳入电力规划,加快电网设施建设进度。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电力企业主动靠前服务,简化用电报装程序,压减办电时间,进一步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重点对公共区域、居民小区、城郊待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等场所的供电设施进行排查,加快改造升级不满足增容需求的电力设施。

牵头单位:相关电力企业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住建局、县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

(十)健全行业监管体系

17.规范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落实省、市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相关文件中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要求。按照上级部门出台的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落实居住小区充电桩的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要求及充电桩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

18.落实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在符合有关安全建设和运营要求后投入市场。充电运营企业应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相关管理要求,全面实现接入监测平台,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实施备案制管理,公共充电站建成投运后,运营主体须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各乡镇(街道),相关电力企业

19.强化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属地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区域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及站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场所的日常维护及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定期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对民众安全、规范使用充电桩的宣传教育。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县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研究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县住建局负责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服务,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并督促本行业相关场所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相关电力企业加强配电网建设改造,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接网保障,并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加强工作落实

有关单位要围绕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要求及主要任务,认真研究具体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好电动汽车“充电难”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加强财政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资金补助政策,重点支持服务质量优质的充(换)电场站,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附件:1.中牟县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2.各责任部门充电基础设施配建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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