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停车场同时筹划充电桩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委员会第二次会议B(2024)333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段学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停车场同时筹划充电桩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的建议对推动和完善停车场充电桩工作具有重要价值和参考作用,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规划新建的居民小区、公共建筑,明确充电设施配建标准(建议一)
关于您提出“建议规划新建的居民小区,按100%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建议的落实情况:2022年4月22日,我局出台《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对充电设施配建要求进行明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新建大于2万㎡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按照规划用地的用地类别、用地面积、建筑规模等条件,对充电设施的配套建设进行控制引导。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章节中对“机动车停车、非机动车存车处”的建设控制引导,明确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我局严格按照“充电设施规划标准”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开展技术审查,在总平面图中明确配建充电设施、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数量和比例。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核实时,将充电停放设施建设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照审批位置(面积)和充电设施数量进行核实,对发现建设工程存在未配建或未按许可要求比例配建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配置到位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二、优化住宅、公共建筑充电设施配建标准(建议二)
关于您提出的“在公共场所,一并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提高我市充电基础设施覆盖面。”建议落实情况:目前,市资源规划局组织《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修订工作。本次修订拟提出新建公共建筑和社会停车场应不少于4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并将新建公共建筑充电设施同步配建比例由15%提升至25%;为满足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结合现状实际调查需求,同时参考结合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新建住宅充电设施同步配建比例由10%提升至25%。
我局将加快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修订工作,尽快出台充电设施配建新标准,满足群众对日益增长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需求。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帮助我们不断提高全市资源规划工作的服务水平和能力,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