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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4-07-13    来源:国际能源网/充换电头条

国际充换电网

2024
07/13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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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新能源汽车 充电站

充换电头条(微信公众号:chd2005s)获悉,7月10日,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阿拉善盟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至7月25日。

其中指出,各旗(区)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类型、不同用途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推进各区域、各场景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政策实施对象充电桩根据充电速度的不同可分为慢充、快充、超充。根据建设场景及使用对象的不同,充电设施又可分为以下三类:1、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2、公共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对外开放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附属停车场规划建设,向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3、专用充电设施,指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工业园区等场所建设为特定群体提供充电服务,或为公务车辆、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原则

1、以“桩站先行、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安全可靠”为导向,长远规划、科学布局充电基础设施,拓展充电设施覆盖面,满足不同场景、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盟级规划指导旗(区)规划,各旗(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要符合全盟的统一规划。2、旗(区)编制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时,应遵循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并与交通、电力、市政等基础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充分衔接。旗(区)应根据自治区、盟委行署和当地政府的要求,紧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充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需求等,明确本旗(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原则和建设规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1、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2、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客运站等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3、服务区、加油站、旗(区)主干道沿线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公共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共充电设施。4、在城市交通节点、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建设服务于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车辆的专用充电设施。5、在苏木镇、嘎查、旅游景区等,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设施。6、新建居住区固定停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同时需满足电力负荷需求。7、鼓励开展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探索“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支持开展智能有序充电试点。8、新建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同时需满足电力负荷需求。9、对于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可以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情况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提高住宅小区、办公场所等充电设施安装数量。10、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禁止在公共区域私自安装私人充电桩。1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要求1、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既有公共停车泊位、专用停车泊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涉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的,相关部门应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按时办结。2、新建公共建筑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3、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在既有公共停车场、具有建设场地的公共机构、居住区以及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及其配套供电工程,由投资建设单位经得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同意,向属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向电力企业申请安装。4、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所在旗(区)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5、不对外运营改为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需向所在旗(区)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备案。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要求

1、符合当地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2、依规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文件;3、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内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总额定输出功率不低于150千瓦;4、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除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外,还应当通过产权单位、住建部门、供电企业等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验收结果应当对社会进行公告;5、充电基础设施出现建设内容、投资或其他内容变更的,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来源: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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