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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黄桥镇发布规范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日期:2024-06-29    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

国际充换电网

2024
06/29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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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充换电设施 新能源充换电 公共充电设施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黄桥镇规范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充换结合,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原则,构建覆盖全镇的新能源充(换)电服务网络,保障黄桥镇新能源充(换)电服务水平高质量发展。

1.在居住(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自(专)用充电设施;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统一建设、统一运营,且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

2.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3.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共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4.在城市交通节点、物流园区、车站码头等区域,可建设服务于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通知》要求,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新能源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承担充(换)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换) 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在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中安装充(换)电设施的,需符合人防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不得损害影响战时防护功能。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商业服务业场所、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换)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的同意。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不得侵占业主的合法权益。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黄桥镇规范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24〕22号

各村(社区),各办(中心),各驻镇单位:

现将《黄桥镇规范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

黄桥镇规范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规范黄桥镇新能源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江苏省电力条例》、《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黄桥镇实际,现制定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规划布局

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充换结合,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原则,构建覆盖全镇的新能源充(换)电服务网络,保障黄桥镇新能源充(换)电服务水平高质量发展。

1.在居住(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自(专)用充电设施;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统一建设、统一运营,且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

2.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3.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共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4.在城市交通节点、物流园区、车站码头等区域,可建设服务于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二、审批流程

区分不同充(换)电设施类型和安装区域,按照不同方式进行管理。

1.自用充电设施(即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根据供电部门要求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2.专用充电设施(即专为居住(小)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在各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根据供电部门要求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3.公共充电设施(即为社会公众车辆开放经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凭与业主或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填写《黄桥镇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备案预审表》(附件1),向镇便民服务中心申请项目备案。

4.专用换电设施(即专为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的车辆 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参照上述三种类型(自用、专用、公用)进行审批、建设和管理。

5.建设需单独征地的充(换)电设施或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非即有停车泊位)建设充(换)电站,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填写《黄桥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备案预审表》(附件1),向镇便民服务中心申请项目备案,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证”具全后方可申请实施,未能取得“四证”的不予批准实施。

三、建设要求

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新能源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1.从事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电瓶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同时需建立运营管理系统,具备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能力,建立专职运营维护团队,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2.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 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 33018)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等标准的规定。

3.充(换)电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4.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承担充(换)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换) 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在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中安装充(换)电设施的,需符合人防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不得损害影响战时防护功能。

5.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商业服务业场所、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换)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的同意。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不得侵占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充(换)电设施运营使用安全。

1.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其所有权人承担。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共同承担。

2.鼓励将充(换)电设施委托给按照上级要求履行承诺公示的、具备较强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营服务能力的企业统一运营。产权单位将所属充(换)电设施委托给运营单位运营、维护管理的,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共同承担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购买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保护消费者权益。

4.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要求》,及时处理充(换)电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

5.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检查,并保留安全检查记录,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安全隐患检查项目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管职责

镇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相关村(社区)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全镇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1.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负责全镇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充(换)设施的布局规划和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的联络指导。

2.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充(换)电设施进小区工作,负责在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建设管理中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公共充(换)设施建设;负责指导人防工程充(换)设施建设、维护及平战转换管理工作;协助相关企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桥分局:协助做好全镇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布局;负责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协助相关企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4.市市场监管局黄桥分局:负责加强充(换)设施电费和服务费收费监督;负责充(换)设施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公用充(换)设施计量的强制检定。

5.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因安装充(换)电设施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充(换)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负责督促指导充(换)设施建设场所和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6.村(社区):负责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加强日常巡视,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施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居民个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协助并监督充(换)电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责任。无物业小区由相关村(社区)履行物业服务单位相关职能。

7.黄桥镇供电所:负责充(换)设施的新装、增容、改造用电流程的服务,做好业务受理、确定供电方案、验收接电等工作;对充(换)电设施安全正确使用进行定期监测,并指导充电运营商做好有序充电。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黄桥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备案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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