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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发布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日期:2024-05-21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充换电网

2024
05/21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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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充电桩 新能源汽车 充换电企业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发布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据悉,申报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2024年12月31日。申报主体以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也可委托充电基础设施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奖励标准:充电设施设备投资补助=核定建设数量×功率×平均建设成本×雅安地区补贴系数(≤0.4)。其中,平均建设成本充电桩按照600元/千瓦、换电站900元/千瓦计算。

全文如下:

汉源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

申请奖补资金奖励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标准统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电能可计量。

(二)开放共享。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要求实现充电数据共享。

(三)承担公(专)用充(换)电服务且承诺服务期3年以上。

(四)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手机、银联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五)充电基础设施应在2023-2024年建成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充电基础设施数据接入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公用充电桩需接入川逸充APP)并接受政府监督。

(六)2023年以来在汉源县辖区内建设运营且原未享受过中央、省级充电基础设施补助的充电基础设施。

申报要求:“智慧小区”充电功率不小于7千瓦/桩;“乡乡全覆盖”、景区、高速服务区、专用充电桩充电功率不小于60千瓦/桩;“共享型”换电站能够服务3个及以上品牌电动汽车,充电功率不小于315千瓦/座。对于采用智能负荷分配的充电设施,以该充电站充电设备最大同时可充功率为计算依据。

二、奖励标准

充电设施设备投资补助=核定建设数量×功率×平均建设成本×雅安地区补贴系数(≤0.4)。

其中,平均建设成本充电桩按照600元/千瓦、换电站900元/千瓦计算。

标准功率核定:充电桩单桩额定功率低于7千瓦不予申报,7—60千瓦(优先考虑智慧小区)的按照7千瓦计算,大于60千瓦的充电桩按照60千瓦计算;“共享型”换电站能够服务3个及以上品牌电动汽车,充电功率按照315千瓦/座计算。对于采用智能负荷分配的充电设施,以该充电站充电设备最大同时可充功率为计算依据。

奖励资金额度以分配下达汉源县的奖励资金为限。对于超额项目,我县可优先纳入2024年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或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范围。

三、申报时间

2024年5月16日-2024年12月31日。

四、申报主体

以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也可委托充电基础设施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

五、受理部门

汉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六、申报材料

1.汉源县充电基础设施公示表(参考)

2.充电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申报确认表

3.企业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承诺书

4.企业项目建设补贴资金验收表(模板)

5.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运现场照片(2-3张)

七、联系电话

汉源县发展和改革局,4222006。

八、附则

本申报指南由汉源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政策对指南中涉及政策、指标等内容有调整并与本指南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落实。

附件1

汉源县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公示表(参考)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人:审核人:联系电话:填表时间:

附件2

汉源县充电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申报确认表

填写说明:

1.所有信息由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完毕后送各单位签章确认。

2.随表提交如下附件(扫描件):(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2)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3)充电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4)项目备案表;(5)备案后的项目验收报告(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

附件3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请承诺书

我公司项目,于年月日完成竣工验收,符合《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雅发改能源〔2023〕31号)申报条件,现向补助资金审核机构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本次申报提交的所有材料及信息真实、实时、完整有效;项目建设运行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造假、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承担公(专)用充(换)电服务期3年以上。

三、接入四川省充电设施监管平台和“川逸充”APP的相关数据信息真实无误,运营期间持续推送信息,若场站信息变动将及时书面报送四川省充电设施监管平台和“川逸充”APP,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场站现场核查。

四、同意将承诺信息、践诺信息作为信用记录,进行归集应用。如有伪造证件材料、虚假冒领等欺瞒行为,自愿接受下列处罚:

1.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之规定,退回骗取的补贴资金,并缴纳骗取补贴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将相关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公开。

3.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经办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附件4

XX项目建设补贴资金验收表(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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