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确指出:1.居住区。以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配置。新建居住区个人固定车位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个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配建公共充电车位。自用充电设施应使用交流有序充电设施,
2.专用停车场所。按照快慢充结合配置。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固定车位10%的比例新建或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等专用停车场站按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3.公共停车场所。以快充为主配置,鼓励推广应用超级快充。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25%,建成的充电车位不低于10%;鼓励在已建成公共停车场增建充电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加油(气)站增建充电基础设施。4A、5A 景区设立公共充电区域,鼓励3A 级及以下景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4.县乡和农村地区。加强县乡、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实现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鼓励异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布局建设充电桩。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