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明确提出:到2025年,建成充电桩11960台以上,其中私人充电桩9200台以上(预期性指标),公共、专用充电桩2760台以上(约束性指标)。建成公共、专用充电站100座以上,其中公共充电站76座以上、专用充电站24座以上。全市共建成大型公共直流快充站1座以上、中型公共直流快充站3座以上、小型公共直流快充站21座以上。在21个镇(街)各建成至少1座小型公共直流快充站。在城区形成红荷大道、学院路、荆河路、滕国路“四横”主通道和平行路、善国路、龙泉路、荆泉路“四纵”主通道的快速公共专用充电服务网络。
原文如下: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滕政办发〔2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山东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及《枣庄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枣能源字〔202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19届第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中华善城、现代滕州”建设要求,通过加强统筹规划、规范设施建设、提升运营管理、完善保障机制,完成枣庄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给我市下达的建设任务,逐步形成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实施原则
(一)统筹规划、适度超前。按照枣庄市“十四五”规划时间节点,科学制定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布局规划,确定建设规模、空间布局和推进时序,提速布局配套基础设施,适当预留发展空间,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市场化发展方向,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头部企业、大型国企央企、新能源车企等积极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三)需求引领、供需互促。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大力推动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区域布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成充电桩11960台以上,其中私人充电桩9200台以上(预期性指标),公共、专用充电桩2760台以上(约束性指标)。建成公共、专用充电站100座以上,其中公共充电站76座以上、专用充电站24座以上。全市共建成大型公共直流快充站1座以上、中型公共直流快充站3座以上、小型公共直流快充站21座以上。在21个镇(街)各建成至少1座小型公共直流快充站。在城区形成红荷大道、学院路、荆河路、滕国路“四横”主通道和平行路、善国路、龙泉路、荆泉路“四纵”主通道的快速公共专用充电服务网络。
四、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规划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能源事务中心、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等部门依据省、枣庄市充电设施规划,结合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实际,以布局合理、适度超前为原则,以居住区、办公区、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区域,编制本市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规划,并衔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停车场(库)、电力、交通等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自用充电设施按配建指标建设。(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事务中心、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二)配建指标
1.居住小区。新建居民小区应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实施供配电设施改造的居民小区,根据公共停车位数量,参照新建小区标准同步进行充电设施改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2.公共停车场。大型城市综合体、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医院、宾馆以及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不含路内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能源事务中心牵头负责,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3.企事业单位。到2024年底,公共机构、国有企业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规划建设充电设施比例不低于5%;到2025年底,充电设施比例达到10%以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机关事务中心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4.专用充电站。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在道路沿途因地制宜建设专用快充站。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挖掘内部停车场站资源,2025年前建成专用充换电站。(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5.镇街及景区。各镇街按照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下达的年度公共直流快充站建设任务指标完成。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市文化和旅游局、各镇街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三)建设管理
1.本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备案制,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要求,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立项备案,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自用充电桩设施建设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
2.城镇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建设,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新改扩建充电设施项目,需到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充电桩安装信息登记;不符合相关规划,且未办理信息登记的充电桩项目按市政违章设施予以查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配合落实)
3.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工程总体规划设计,按照枣庄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简化直供电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的通知》(枣能源字〔2022〕62号)要求,结合车位布局、供配电设施建设及可开发容量、消防、安全等情况,确定符合简化直供电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居民小区名单;未列入简化直供电居民小区名单的,严格执行《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相关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能源事务中心、滕州供电中心配合落实)
4.既有居民小区、单位停车场(位)及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事务中心、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配合落实)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负责组织和实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对建设单位依据国家强制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情况进行监督落实。供电中心要配合相关部门、企业,做好充电设施业务指导、配电部分验收和供电服务相关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滕州供电中心配合落实)
(四)建设要求
1.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充电设施通用规范、标准和本市有关充电设施技术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滕州供电中心负责)
2.充电设施和相关配套电网建设应分别由具备机电安装资质和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相关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并进行设备和信息互联互通入网检测,确保充电设施符合技术要求,确保建设和运营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滕州供电中心负责)
3.新建住宅地下停车库建设充电设施,需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进行建筑防火设计、设置消防设施;既有停车位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场地需满足消防要求;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场地需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对消防安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需待场地改造符合要求后再行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4.竣工验收。结合新建工程同步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充电设施,纳入整体工程一并验收;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的公共充电设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电部门不得接网投入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事务中心、滕州供电中心负责)
五、运营管理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需经审批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遵循国家及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用户需求,根据国家、行业新的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3.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和运营维护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充电设施实时监控和管理,负责日常维修与维护。
4.建立充电设施监控管理系统,对充电过程进行安全监控和数据采集,并及时接入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与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承担相关充电服务、设备维护、安全管理、信息报送等运营管理职责:
1.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稳定、便捷的充电服务,确保用户及设施安全。
2.严格遵循供电营业规则要求,建设的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不得转供电。
3.与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设施所在的场地权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安全责任。
4.承担充电设施维护更新及相关责任。充电设施不再使用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相关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
6.公用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运营管理。鼓励各类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将个人自用、单位专用的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7.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可与设施所在的场地权益人,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8.充电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基础设施的操作规定,规范的使用充电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
(三)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运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电网接入及充电设施业务运营资格:
1.将充电设施违规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2.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建设运营及安全标准的;
3.充电设施在运营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局、能源事务中心负责全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与考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协同实施;监督管理全市充电桩纳入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统筹使用充电设施相关奖补资金。
(二)强化政策扶持。统筹国家、省级充电设施相关奖补资金,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及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用金融支持政策,积极申报国家支持的政策性贷款项目;全市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停车场,给予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2小时/天免费停车优惠;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三)强化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属于电网公司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配网设备延伸,纳入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属于用户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用户自有设备,相关部门按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交流慢充桩视作一般性用电电器,业主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安全风险。
七、有关要求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按照确定的任务目标,加大组织协调推进力度,认真制定相关工作细则,以目标为导向,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能源事务中心负责完善建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调度督导,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综合考核,全面提升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