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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50万!浙江宁波2023-2025年充电设施补贴开始申报

日期:2023-11-24    来源:国际能源网/充换电网

国际充换电网

2023
11/24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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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充电设施补贴 电动汽车 充电桩

9月19日,宁波市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本)》的通知。其中提到:

充电设施设备运营补贴标准:对接入市级平台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不含电动公交专用充电设施,下同),给予充电设施运营度电奖补,奖补标准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别为不超过0.16元/千瓦时、0.14元/千瓦时0.12元/千瓦时,单个项目(站点)充电量奖补上限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市级平台开展与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及市级新能源车辆监管等市级平台数据接入和互联互通、数据信息安全保护、数据信息处理分析报告、充电设施核查、为公众提供充电设施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每年运营维护费用不超过100万元。

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成投运的急需布局的基础公益保障性充电(不含换电)设施、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的设备,给予建设投资奖励补贴。计算依据:普通直流快充桩按设备铭牌功率、采用智能负荷分配充电站充电设备按最大同时可充功率、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设备按放电功率;奖励补贴标准为不高于240元/千瓦。单个项目(站点)奖补金额不高于50万元。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本)》的通知

甬能源电力〔2023〕9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2-2023-0302

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补齐城市老旧小区和农村乡镇充电设施等短板,促进电动汽车消费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等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系列政策文件,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作具体部署要求等文件精神,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能源局、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4日

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

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补齐城市老旧小区和农村乡镇充电设施等短板,促进电动汽车消费应用和产业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82号)、《宁波市新能源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202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包括乘用车、客车、货车、专用车、公交车等)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是重要的交通能源融合类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组成。

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下达的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预算。市级财政资金是指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纳入市能源局部门预算管理的市新能源与节能专项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补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能源局牵头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管理、开展项目核查、进行项目认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负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每年对奖补资金安排的项目组织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市能源局提出的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做好资金拨付与监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和到期政策评估。

第五条  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按照项目法分配。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补对象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奖励补贴对象为在宁波市登记注册成立的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单位(所有权单位),在本市辖区内建设、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七条  奖励补贴支持范围:

(一)支持充电设施设备运营;

(二)支持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运行维护;

(三)支持急需新建的基础公益保障性公用充电(不含换电)设施建设和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具体包括:

1.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

2.普通公路(不含市政道路)沿线农村乡镇充电设施建设;

3.老旧小区、安置房小区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4.具备智能车网互动功能的充放电(含光储充放)设施建设。

(四)市委市政府指示交办的经过评审确实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保障性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新技术新模式创新。

第八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标准统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二)开放共享。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要求实现充电数据共享。

(三)承担公用、专用充电服务,且承诺服务期3年以上。

(四)电能可计量。

(五)公用充电设施的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手机、银联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支付。

(六)充电设施设备经核查检测合格,运行正常,充电设施数据接入充电运营服务企业平台和市级平台。

(七)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营,且申报清算周期内未发生安全事故。

(八)对急需新建的基础公益保障性公用充电设施设备申请建设投资奖励补贴的,项目设备规模要求单站2枪以上,且为单枪30千瓦以上的直流快充桩;对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申请建设投资奖励补贴的,项目设备规模要求单站合计放电功率100kW以上。

第九条  以下充电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实施细则奖励补贴的项目范围:市住建局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2017甬DX-05、甬DX/JS008-2020)《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定》(甬DX/JS008-2023),对于宁波市域内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备配建指标内的充电设施不予奖励补贴。

第十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充电基础设施,以设备投资建设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也可委托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单个申报企业单位充电设施设备总功率不少于480千瓦。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支持的市级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具备公共政策支持服务能力,为政府部门实施项目监管、制定财政政策等提供服务和支撑。

(二)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电设施信息查询服务。

(三)具备平台软硬件开发能力,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不同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

(四)承担充电设施核查工作,承担各企业平台的接入和向市级相关平台和上级平台接入工作,并对市级平台和数据信息安全负责。

第三章   奖励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设备运营补贴标准:对接入市级平台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不含电动公交专用充电设施,下同),给予充电设施运营度电奖补,奖补标准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别为不超过0.16元/千瓦时、0.14元/千瓦时0.12元/千瓦时,单个项目(站点)充电量奖补上限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

第十三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市级平台开展与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及市级新能源车辆监管等市级平台数据接入和互联互通、数据信息安全保护、数据信息处理分析报告、充电设施核查、为公众提供充电设施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每年运营维护费用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成投运的急需布局的基础公益保障性充电(不含换电)设施、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的设备,给予建设投资奖励补贴。计算依据:普通直流快充桩按设备铭牌功率、采用智能负荷分配充电站充电设备按最大同时可充功率、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设备按放电功率;奖励补贴标准为不高于240元/千瓦。单个项目(站点)奖补金额不高于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市能源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央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市级平台(受市能源局委托)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材料。

申报单位通过市级平台“奖补申报管理”功能模块发起申报流程,下载《宁波市充电设施设备奖励补贴申请表》(附表1)和《宁波市充电设施设备奖励补贴申请明细表》(附表2),根据填表说明完成信息填报、准备所需支撑资料,按要求将全部申报材料上传市级平台。充电量认定原则以市级平台获取的正常充电订单记录为依据。首次申报运营补贴的充电设施项目(换电设施除外),需各充电站所在地发改局出具《宁波市充电设施是否为应按规定配建的项目申报表》(附表3)核查意见。

对急需新建的基础公益保障性公用充电设施设备建设投资奖励补贴,需由市交通局等主管部门分批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建议(附表4),纳入市能源局充电基础设施年度建设专项计划;对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申请建设投资奖励补贴的,在充放电设施设备接入市级平台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级平台提交宁波市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项目核查申报表(附表5),并通过由市级平台定期组织的专家现场核查。

市级平台核实各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逐个核实各充电站点的充电设备规格数量、充电量等数据信息,提出初步审核工作报告报送市能源局。

第十六条  市能源局组织开展对相关申报材料审评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审计。根据审评结果,市能源局提出奖补建议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能源局以函件形式告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能源局下达资金拨付文件,根据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兑现奖补资金。

第五章  绩效监管

第十七条 市能源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和本办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定明晰、合理、精准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监管和检查。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并纳入信用体系,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满后,根据国家政策、产业发展及绩效情况,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支持政策。

来源:宁波市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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