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13-2018)第六章(配套设施)之6.1(消防)规定:6.1.6 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符合本标准第6.1.5条的规定。6.1.5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表6.1.5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地下汽车库:1000)。
同时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13-2018)第15页“本标准用词说明”有关规定: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请问:根据上述条款,是否可认为竣工于《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实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内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大于1000平方米(即不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13-2018)6.1.5条第3款),但该标准其他条款均能满足,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 50067—97)的地下停车库,是否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可以安装自用充电桩的情形。
网友(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柏瑶苹)
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第6.1.6条规定:“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符合本规范第6.1.5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对于竣工于国家标准GB/T 51313-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实施之前的既有建筑, 建筑内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大于1000平方米,但能满足该标准其他条款,且满足GB 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等停车库其他相关标准要求时,可安装充电设施。
网友提问: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个人在既有建筑地下汽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一个充电桩是否需要满足6.1.5条中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000平米的要求,非集中布置。
网友(山东 张雷)
住建部回复:
2020-12-10
在既有建筑地下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的充电桩,应符合现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定义的分散充电设施,并应符合该标准其他规定。其中,第6.1.5条对新建的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第6.1.6条对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
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已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宜符合第6.1.5条规定,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安全。
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13-2018
6.1.5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2 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表6.1.5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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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4 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 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