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青岛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现代产业先行城市,构建产业链完善、技术领先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促进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增产提效
(一)对整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不含氢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2022年比2021年、2023年比2022年、2024年比2023年)增长部分的05%给予增产提效奖励,政策期内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补链强链
(二)对2022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池成组、电机、电控、氢燃料电池催化剂、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电堆模块及系统等)独立法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并形成主营产品开票销售后,按照该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对2022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新能源汽车其它零部件及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机、电动刹车、电仪表、远程监控装置、制动能量回收装置等、氢燃料电池系统相关辅件、车载储氢系统等)独立法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验收并形成主营产品开票销售后,按照该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以上两项奖励措施,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
三、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
(四)对整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2022年比2021年、2023年比2022年、2024年比2023年)增长部分的1%给予增产提效奖励,政策期内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对既生产氢燃料电池汽车,又生产其它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整车生产企业,氢燃料电池汽车增产提效奖励单独核算,不影响享受本通知中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增产提效”的奖励。
(五)支持降低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成本。对建成运营的加氢站,终端销售价格不超过35元/Kg的,按照2023年20元/Kg、2024年15元/Kg给予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生态
(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精神,研究出台高排放燃油货车限行政策和绿色城配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及技术、市场、产业、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