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文件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要求,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深圳市关于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深交规〔201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深交规〔202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现行政策实施情况,起草了《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智能网联汽车已上升至国家发展战略方向,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迅速,已由技术测试验证进入规模化测试示范及商业化探索阶段,企业对开展多场景测试示范的需求迫切。2021年7月,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在道路测试基础上增加载人载货示范应用,并将高速公路纳入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道路范围;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接连出台多项政策支持企业从道路测试向规模化测试、示范应用、无人测试示范演进。为加快推动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及创新应用,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趋势,规范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深圳市交通运输在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借鉴国内外管理经验对基础上,结合深圳实际,开展《实施细则》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目标
《实施细则》围绕六大工作目标进行制定:
一是结合行业发展和监管需求,对深圳市前期已发布《深圳市关于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两个文件进行整合。
二是根据三部委《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中的最新要求,对深圳市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定进行更新。
三是助力打造全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最优的营商环境,建立便捷高效的申请审核流程,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提供全国最好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条件,扩大开放道路范围,提供更多测试示范场景,鼓励开展专用作业车等多种示范应用。
五是鼓励支持无人测试与示范,增加无人测试与示范相关申请流程。
六是严把安全秩序关,在满足产业及技术快速发展需求的同时,保障全市交通安全和秩序。
三、编制过程
为加强编制工作的统筹与实施,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深圳市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席工作小组”)各单位成员,成立编制工作组,开展《实施细则》编制工作。编制工作组先后赴北京、天津,学习其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经验。同时还调研加州、北京、上海、广州、长沙等10余个国内外城市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先进管理经验,广泛调研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相关企业需求,并与多家行业机构座谈交流,为《实施细则》编制奠定扎实基础。基于前期工作基础,在国家三部委最新管理规范发布后,编制工作组又对照三部委最新文件,对《实施细则》编写框架及内容进行多次讨论修改,最终形成《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1月22日至12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最终收到涉及具体条文意见建议13条,经认真研究,采纳意见7条,解释说明6条,并于2022年1月14日将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在我局网站和司法局网站进行了公示。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内容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条件、申请程序、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事故和违法处理以及附则七大章节。主要聚焦以下创新要点及重点内容:
(一)新增无人测试与示范章节
为顺应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快速发展需求,新增无人测试与示范章节,允许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驾驶人不在车辆驾驶位上的无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结合深圳市已开展道路测试情况,基于验证企业自动驾驶技术能力的考虑,针对申请无人道路测试、无人示范应用的车辆,分别设置累计30000公里、10000公里的里程门槛,并限定了首次申请车辆数、安全员配置要求等条件,以确保申请车辆具备充足的安全条件。
(二)扩展测试示范的道路及类型
将测试示范道路扩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区域。测试示范车辆范围增加了专用作业车,满足无人清扫车等测试示范需求。允许有条件的区域进行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测试与示范活动。
(三)简化申请及审核流程
进一步简化申请及审核办理流程,如取消申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的要求,改为要求企业自行提供“安全性自我声明”,经市联席工作小组确认,并申领临时行驶号牌后即可开展相关活动。
(四)放宽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及封闭场区实车测试比例
为降低企业总体测试负担,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结合行业技术发展现状,放宽了测试车辆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及封闭场区实车测试的比例。首次申请可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取得相关测试报告,首次申请新增配置相同车辆的,可按照20%的比例进行,再次申请可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