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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奖励支持!北京电动车充换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意见征求!

日期:2021-06-22    来源:储能头条

国际充换电网

2021
06/22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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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充换电设施 电动汽车 充电站

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至6月25日。

根据文件显示,本办法适用的充换电设施包括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

文件提出,本次充换电设施运营考核将以充换电设施的充电量为基准,结合对充换电站运营的考核评价等级,给予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评选充换电服务示范站,并加大奖励支持。

文件显示,申请运营考核奖励的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换电设施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

(二)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三)充换电设施应具有责任保险或财产损失保险,且与场地权属(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充换电设施应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满足功率接入要求,并实现充换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

具体原文如下:

关于对《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加强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至6月2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jyqdc313@126.com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三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加油气电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517179

4、传真:010-68538156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

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促进运营服务品质升级,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保障能力,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充换电设施包括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其中: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所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换电设施指采用电池更换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设施。

第三条  申请运营考核奖励的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换电设施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

(二)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三)充换电设施应具有责任保险或财产损失保险,且与场地权属(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充换电设施应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满足功率接入要求,并实现充换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

第四条  以充换电设施的充电量为基准,结合对充换电站运营的考核评价等级,给予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评选充换电服务示范站,并加大奖励支持。

第五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充换电站运营考核评价及充换电服务示范站遴选方法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据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制定。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开展运营考核奖励资金的申报、核查、评审及发放等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申报、核查、评审等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奖补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九条  申请运营考核奖励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及充换电站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取消其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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